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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能否要求变更

罗女士和丈夫毕先生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毕先生有外遇对象,而外遇对象已经怀孕,为了急着离婚,毕先生和妻子罗女士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三房一厅住宅归妻子所有,剩余二十多万贷款也由妻子归还,女方在两年内支付给男方十万元补偿款。律师

婚后购买的一辆小轿车是沪牌,归毕先生所有,无需补偿给对方。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债务归各自所有或负担,一条男士金项链归毕先生所有,一副黄金手镯原系婆婆所赠,现在仍归男方所有,其余女士项链、手链、白金戒指等物品均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十五万股票归男方所有,不需要折价给女方。

离婚后他立即和外遇对象结婚,数月后生下一名女儿。此后便经历了上海房价暴涨的过程,前夫毕先生虽努力赚钱,但怎么也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在经历了种种挫折后,外遇对象因他迟迟没能购买住房,一直租房居住,也和毕先生经常吵架,最后两人办理了离婚。律师

再次离婚后,毕先生非常懊恼,当时自己怎么就没想到要半套房子呢,现在还能否问前妻要回一些损失。沈洁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是不能要求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是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不违反公平原则,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对方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显示公平和重大误解等情况。

纵观协议的内容,协议将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购房产均归女方所有,自己仅获得一辆轿车和一些股票,虽然毕先生称当时自己着急离婚,故而同意了妻子要多得财产的想法,这份离婚协议签订后,自己在离婚后生活非常窘迫和不变,现在前妻也不肯和自己协商,能否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重新分割财产。律师

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其实毕先生离婚后的经济收入并不差,他每年十多万元的收入能够负担家庭的经济开支,今年他的年收入已经超过了二十万元,虽然离婚时他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也得到了十万元的房屋补偿款,更何况当时房价并不高,一套三房一厅的住宅仅90平方,按当时的售价也就一百多万,上还有二十多万元的贷款,他还获得了车辆,当时连车带牌照将近三十万元,车辆是无需补偿给女方的,虽然毕先生离婚时少分了一些财产,但并不是无所收益。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恐怕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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