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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在离婚诉讼上有无效力

【案情】刘先生和朱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一见钟情,不久就登记结婚。但因为我婚前购买的房子需要等待交房并装修,因此一直没有办婚宴,也未共同生活。后由于婚房装修问题上两人分歧严重,后两人决定协议离婚,双方起草了了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名。后来朱小姐反悔不愿离婚,刘先生决定诉讼离婚,但不知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

【律师分析】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接待了刘先生,通过谈话了解刘先生心中的困惑以及对婚姻法律的一些误区。针对刘先生的困惑,本律师做出以下的解答。

公民在拥有结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有离婚自由权利。朱小姐不同意与刘先生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刘先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仅凭一张离婚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刘先生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律师

该离婚协议上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双方对此约定都是同意的,但离婚诉讼中,该约定也是不生效的。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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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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