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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能不能协议离婚

离婚法律咨询:柯小姐的丈夫在婚前患有轻度精神病,经治愈后和柯小姐结婚。婚后因为丈夫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精神疾病复发,且日益严重,经过协商柯小姐和丈夫的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婆照顾丈夫,柯小姐放弃了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柯小姐携丈夫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工作人员发现了她丈夫的怪异行为,遂告知她不能登记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柯小姐很不理解,既然公婆都答应照顾丈夫了,为什么还要她非得打官司离婚呢?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讲错,同精神病人离婚,这里所指的精神病人是正在处于发病期的病人,没有治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律师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指不能完全辨认或者完全不能辨认是非,没有正常的控制和识别能力的人,婚姻中的此类人主要是精神病人、重度痴呆、植物人等,他们不能理解结婚和离婚,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手段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柯小姐说的“非得打一场离婚官司。”律师

在本案中,柯小姐的公婆可以作为其丈夫的诉讼代理人,代表她的丈夫表达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当然其丈夫的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也可以代为诉讼。既然柯小姐和公婆已经达成了一致,他们可以就精神病丈夫的离婚事宜在法院诉讼离婚,这个过程也并不会很漫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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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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