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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权利的离婚条款是否有效

【离婚法律咨询】小孙是经人介绍认识了前夫,前夫对小孙一见钟情,很快两人结婚,婚后小孙发现前夫和自己并不合适,所以提出离婚。前夫认为小孙提出离婚是因为她和公司的另外一个同事来往过密造成的,因此不同意离婚。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前夫和小孙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到:小孙必须在离婚后的2个月内辞职,不能和公司中的该男同事结婚,否者赔偿前夫30万。2个月过去了,小孙没有找到新的工作,而且她发现自己从事的广告行业,要找到这么好的工作真的很难。但是又不想赔偿30万,所以咨询上海离婚律师。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包某和张某经他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错,但自从包某在一家广告公司从业后,认识了同单位的上司A,和A来往很密切,遂而引起夫妻矛盾,双方协议离婚。包某的丈夫张某对此事耿耿于怀,尽管要和妻子离婚,但不同意妻子继续在该广告公司继续和A共事。所以在离婚协议上两人约定“如包某离婚后2个月内不从原工作的公司辞职的,赔偿张某30万元。”包某离婚后2个月,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非常着急,既不想失去工作又担心前夫索赔?律师

夫妻一旦离婚,会产生这些关系的消灭:第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第二,夫妻间扶养义务消灭;第三,同居和夫妻忠诚义务不存在;第四,夫妻间继承关系的消灭;第五,以死亡为给付标的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资格没有了;第六,和对方父母及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不存在;第七,可以再婚。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或者其他人身权利,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律师

本案当事人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上海律师沈洁认为该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因婚姻关系中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单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但是即使当事人自愿也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愿者。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干涉他人的劳动权利,总之只要干涉到人身权利方面的,该协议属于无效。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答复:小孙和前夫签订的协议中限制了她的人身权利,限制了小孙就业劳动的权利。这种协议和“离婚不离家”,离婚后仍要照顾配偶,离婚后不能改嫁,离婚后改嫁不能带走夫妻共同财产如出一辙。所以小孙和前夫的协议中剥夺了他再婚的自由权,我们认为至于离婚后小孙嫁给谁都是她的自由,不能通过离婚协议约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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