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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如提出离婚财产归对方,限制婚姻自由无效

程某、冯某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1月生育一女名冯某某。2007年8月程某移民某,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冯某共同生活。庭审中程某表示如果女儿判归冯某抚养,则同意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律师

程某诉称,2007年8月程某移民某,至今常住某温某某。期间程某多次要求冯某与程某共同移民某一家团聚,但冯某不同意,致使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日渐淡漠,亦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程某认为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无必要,故要求与冯某离婚。离婚后,女儿由程某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及冯某抛售程某名下的股票所得7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冯某辩称,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冯某共同生活,程某很少回国看望女儿,与女儿的感情也不深厚,故要求离婚后女儿由冯某抚养,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关于房产,2007年8月8日程某出国前出具了保证书,约定家庭财产全部归冯某所有,故要求财产全部归冯某及女儿所有。冯某确实抛售程某名下的股票得款70万元,之后或陆续给付程某或用于日常开支,现已经无剩余,不同意分割。律师

H房产于2002年3月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程某、冯某共同共有。现无银行贷款,并由冯某及女儿居住。该房屋经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估价结果为114万元。

庭审中冯某曾表示某房产给付程某30%的折价款,之后又要求根据保证书的约定全部财产归冯某及女儿所有,并陈述该房屋的出资状况是:双方婚后共同钱款2-3万元、冯某的婚前钱款10万元及冯某向父母借款5万元,程某则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婚前和婚后出资均各半。律师

2007年8月8日程某向冯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去工作锻炼,做出如下保证:不做任何背叛冯某和家庭的事情。……如果与冯某解除婚姻关系,家庭全部财产归冯某所有。……”程某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程某急于出国而冯某不同意并扣留护照的情况下由冯某打印完后,程某为了获得护照才签字的,故并非是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程某另主张,从内容看“不做任何背叛冯某和家庭的事情”等内容的约定属于夫妻忠诚条款,程某不存在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程某出国完全是正当行为,在某奋斗也是为了家庭的未来,故仅凭保证书就将全部财产判归冯某所有有失公正,故要求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律师

冯某曾将程某名下的股票抛售,得款70万元。庭审中冯某表示或陆续给付程某或用于日常开支,现无剩余。程某则表示从未收到冯某给付的钱款。冯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了汇丰银行的对账单(英文版),以证明程某在某的存款均是冯某从70万元钱款中陆续给付的。程某对对账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冯某主张程某2007年8月起陆续带走现金50-60万元,程某则表示没有带走过上述钱款。关于冯某主张程某2007年8月起陆续带走现金50-60万元,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信。庭后冯某表示程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存款暂不要求法院处理。律师

自程某2007年8月移民某后双方分居至今,造成双方感情淡漠,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予以准许。关于双方女儿的抚养问题,由于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冯某共同生活,与冯某建立了更为深厚的感情,且从保持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环境相对稳定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冯某某由冯某抚养更为适宜。程某对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没有异议,予以准许。

关于程某出具的《保证书》的效力问题,程某对此真实性不存异议。从《保证书》的字面理解,主要之意在于对程某道德义务的约束,而不是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以程某提起离婚为条件,这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后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不尽相同,实质是对程某提出离婚行为的一种限制,这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及离婚自由的精神相违背,且现无证据表明程某存在违法道德义务的行为,故冯某要求按此保证书的约定全部财产均归其所有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冯某需要抚养女儿等因素酌情判处。律师

关于冯某抛售程某名下股票所获得的70万元钱款,因程某否认曾陆续收到冯某给付的钱款,而冯某提供的汇丰银行的对账单是形成于国外的英文版,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纳,故程某要求依法分割的意见予以采纳,亦结合冯某需要抚养女儿等因素酌情判处。

判决如下:准予程某与冯某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冯某某由冯某抚养,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含当月)每月支付冯某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冯某某18周岁时止;上海市花苑村某属于程某的产权份额归冯某所有,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程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冯某因抛售程某名下的股票所得款项70万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程某分割款25万元。(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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