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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能否订立协议约定财产所有权

滕女士和殷先生都是再婚,都育有子女,两人结婚后并不打算再生育。在财产问题上两人在婚前和婚后都签订了婚姻财产约定。而并不是在婚姻亮起“红灯”时才签订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约定婚前上海住房一套。君威车一辆和上海牌照,五十三万元的存款均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而两套住房、宝马轿车及车牌,三百二十万元存款和一家制衣厂均为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双方还约定婚后的开支由男方支付,女方无需承担。律师

后来双方有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从结婚之日开始,制衣厂的利润,是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企业注销的,成立的新企业产生的利润,也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拥有部分彼此,如果男方过错引起离婚的,男方放弃制衣厂的利润,女方过错引起离婚的,女方不配拥有这些利润。而女方房产出租的收益,租金归女方个人所有,还约定了孝顺和赡养父母,安度晚年。

结婚后一开始相安无事,后男方儿子到了婚嫁年龄,购买了一套面积很大的商品房,全部由男方出资,为此男方还在外面背了债务,后男方将自己的一套二房一厅出售才予以还清。除此之外,男方还未儿子购买了奥迪轿车,所开设的制衣销售公司也来自男方的自足,为此,女方滕女士非常的不满意,她认为丈夫动用家庭财产怎么不和自己商议,而丈夫殷先生认为双方签订过三份财产协议,都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处理。但女方滕女士认为结婚后,工厂的利润丈夫并没有分给自己一分钱,怎么能说自己没有权力过问呢?律师

眼看双方的婚姻关系因家庭中的开支变得岌岌可危,滕女士决定法律咨询律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洁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婚姻财产约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规定表面我国《婚姻法》认可夫妻约定财产制,并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相应的夫妻财产协议。此类协议可以签订在婚前,也可以签订在婚后,婚前财产协议订立在婚前,生效在婚后。

夫妻财产协议制定的双方,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无权进行财产约定,他们所作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滕女士称丈夫是“老糊涂”,但并不代表殷先生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协议是一项和人身关系密切的法律行为,只能由本人亲自去实施,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实施。夫妻双方制作协议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制作的协议必须公平合理,如果一方只享有权利,另外一方只承担义务,也是无效的。最后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通过约定逃避债务。律师

在婚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夫妻财产协议,滕女士认为自己是受到丈夫的胁迫,被迫签订的,婚姻中的配偶逼迫对方订立或者改废对己不利的条款,但实际上夫妻财产协议反而约定了滕女士可以在婚后获得丈夫婚前工厂的利润,并没有对滕女士有不利的表示,虽然滕女士称为了避税,丈夫的工厂一直是做成盈亏持平或者略亏一点,偶尔有盈利也是数额很小,自己根本分不到任何盈利。对此沈律师认为协议的内容并没有出现显失公平的约定,根据双方的协议,如果离婚后滕女士不仅无法分得任何财产的,还会造成生活困难,那么改协议是无效的。但滕女士自己名下也有不少财产,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现在丈夫用自己的财产为子女购买房产、构成车辆、开设贸易公司,都是其他自主权利,作为再婚的妻子是无法干涉的,既然双方之间也财产约定,那么滕女士就应当按照约定,不要去干涉丈夫,即便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其丈夫出售婚前房产和存款为儿子买房、买车,开公司,滕女士也不应当干预,否则不仅不能起到效果,还会影响两人感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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