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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制

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鉴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基本没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条款,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的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也有规定。体现到实践中,就是夫妻用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律师

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时候我们听到当事人说,签一份婚前协议,其实就是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另外之所以要“签”一份就是怕争议发生时,一方不承认口头协议的内容的,所以婚姻法也规定了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

签订夫妻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否则可能协议本身会违法而无效。律师

首先,协议约定的财产必须是夫妻两人的,不能对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进行约定,比如父母的财产,子女的财产。

其次,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不能由其他人代劳,也就是说不适用代理的规定,必须是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曾经见到过双方父母为已婚子女拟定并代签的财产协议,这是无效的。同时签订协议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婚后患有精神疾病等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律师

再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情形。比如夫妻一方用暴力威胁对方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被另外一方所撤销的。

最后,协议不能用于规避法律和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协议不能约定无收入的一方赡养老人,而有收入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或者说生男孩房产归女方,生女孩女方就不能得到财产;或者说财产归做生意的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方仅能获得生活费若干。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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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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