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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补偿款没有按期支付,约定有滞纳金予以支持

祝女和程男本是夫妻,双方在2011年年底协议离婚,并且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约定,陈男应当在2012年5月之前支付补偿款200万元,并且把程男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三套房屋过户给祝女。现在程男并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拒绝履行,故而还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日支付应付款项或应分割财产价值的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滞纳金,赔偿引发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81,000元。律师

程男辩称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书是受到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同时还受到了欺诈,属于可撤销或变更的协议。另外在分割财产时程男对上海市金桥瑞士花园房屋的价值因重大误解而高估,故要求变更该离婚协议。律师

双方的离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房产有五处,其中三处位于广东深圳市,归女方所有,另外一处位于上海,还有一处在南昌,这两处房产归男方所有。沪牌轿车一部和上市公司股票若干归男方所有,男方另行支付600万元财产补偿款。离婚登记当日支付200万元,办理离婚登记后六个月内支付200万元,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支付其余的200万元补偿款。上海房产的银行贷款由男方承担。律师

如果没有正当拖延支付补偿款的,除了继续履行外,还应支付逾期滞纳金,按应付款项或应分割财产市场价格的日万分之四支付,如果引发诉讼,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第二笔补偿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程男没有支付,祝女曾以律师函的形式催促,但无果。律师

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合法有效。程男称受到胁迫和威胁签订了离婚协议,没有提供证据,后来以相同理由到女方所在的广东某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内容,后撤诉。程男称对房产的价值认知存在重大误解,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离婚协议还约定不履行义务产生律师费等额外支出,由程男支付,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并未明显过高,应当由程男支付。故而判决程男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00万元,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滞纳金,支付律师费8100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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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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