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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请妻子扶养,法院查明后驳回

本文由蒋敏捷律师著

石某与陆某是夫妻,婚后石某因病入院,经诊治后没有复发。两年内后夫妻双方因争吵。又过一年石某又因病住院治疗多日,出院以后也一直未间断服用药物。数月后石某的病才有所好转。同年7月,石某向陆某主张支付因病住院以及治疗费2万元,陆某表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事后石某将妻子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扶养。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应当尽到妻子的责任,对患病、无业的丈夫进行日常护理,并支付住院费等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患之病经过治疗可以康复,丈夫身强力壮可自食其力,且丈夫个人掌握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发现原告于2005年提取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并个人占有使用。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强调自己患病、无业,但由于原告对所取的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未能作出已耗尽的合理解释。结合原告近年来的生活、治病情况分析,不能认定原告确实处于靠被告扶养的程度,原告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律师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所述的扶养,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从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有两个前提条件,即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另外对方确实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所谓的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而导致其不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是指应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为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可通过物质资助等方式使对方摆脱困境。律师

夫妻间的义务应该是相互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对于确实需要扶养的一方另一方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而在本案中,石某的起诉并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规定的精神,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请。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扶养纠纷案件,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掌握有一定数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拒绝给付抚养费。但法院从保护生活困难方出发,若生活困难方能对其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消耗作出合理的解释,一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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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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