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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夫妻双方都有收入,妻子不承担家中任何开支,工资全部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也不肯和丈夫订立家庭开支分担的君子协定协议,愤怒的丈夫一气之下想用法律来直接约束妻子的行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关于家庭生活费用的问题。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双方父母的赡养费用。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夫妻对家庭生活费用该如何分担,国外有些国家对此有这样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60条规定夫妻应考虑各自资产、收入及其他有关原因,分担婚姻费用。《瑞士民法典》第163条规定配偶双方共同负责以适当的方式抚养家庭,任何一方均应为此尽其所能。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掩盖了家庭生活费用负担问题,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处分权。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如果是非必须的支出,比如抚养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捐赠行为,个人奢侈品的开支等,都应该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同意,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应从个人财产中支出。在实际中,很难作出这样的区分,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的,最好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方式,比如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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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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