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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起诉案由之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费纠纷

【扶养纠纷的释义】律师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中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律师

我国《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显然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规定,夫妻之间,兄、姐在特定条件下对弟、妹均具有法定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合法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负有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扶养纠纷的理解与适用】

“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

《规定》将《规定(试行)》中的第“245.抚养、扶养纠纷”拆分,将“扶养纠纷”列为三级案由,并将《规定(试行)》中的“247.扶养费纠纷”降级为四级案由,并入三级案由“扶养纠纷”下。

【扶养纠纷的相关规定】律师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律师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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