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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

夫妻共有是共同所有,不是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前,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离婚分割时,如果是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配,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进行分割,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认为可以参考以下的原则进行分割:律师

(1)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但分割后放弃财产方不能再反悔。律师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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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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