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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是否必须委托评估

【案情】小王和妻子离婚,两人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达成了一致,房子归小王所有,但是小王该如何补偿妻子却成了难题,小王妻子认为小王对房子的价值估算偏低,两人争执不下。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需要经过评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是平均分割,可以按数量分割的,分割数量,无法分割的,比如一套房产、一辆汽车,可以分给一方的财产,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般的价值补偿。所以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否则就会出现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律师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的财产,70%主要关系到房产,而目前房价居高不下,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对房产的分割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律师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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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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