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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财产,女方陪嫁系个人财产

刘女士刚结婚才半年,因结婚时的矛盾和是否购买婚房,夫妻两人常常吵架,刘女士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应当购买婚房,就算是买得小一点,远一点,办一些贷款,也都是可以的。丈夫认为父母家里房子也不算小,住在一起热热闹闹的有河不可。两人一件不和,经商量决定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分手。律师

本来双方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双方只要代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写好的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办理了,但刘女士要求丈夫归还结婚时陪嫁的家具和电器,对方却不肯了,对方称当时给了女方15万的结婚彩礼,购买这些家具电器已经足够了。女方还要求归还当日女方亲朋好友送的礼金等合计八万元。律师

刘女士认为男方给的15万元,当时用于拍摄婚纱照花了一万八,婚宴当天请伴娘,购买婚纱用于一万多,购买了夫妻双方的对戒和一条白金项链(合计约2万),以及婚后双方还去了日本旅行,还带回来不少物品,已经花费殆尽。购买的家具电器,是自己父母送的,要求取回。而男方认为当时女方亲友送的八万元礼金已经用于了结婚喜宴,没有多余的。女方则认为结婚喜宴办理在前,礼金收取在后,怎么可能用于结婚喜宴呢?律师

两人为此争执不休,本来可以去办理协议离婚的两人,陷入了僵局。正巧刘女士工作的公司聘请沈律师为他们发送催款的律师函,她就将沈律师请来处理自己的离婚事宜。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女方在办理喜宴时已经领取了结婚证,故而亲友赠送的结婚礼金,赠送对象为夫妻,所收取得亲朋好友礼金,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亲朋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有的是办理喜宴后登记结婚的,那么礼金收取是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认定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现男方收到的礼金数目要大于女方,故而刘女士只主张女方亲戚赠送的八万元也是合理的数字。律师

至于女方带来的陪嫁,比如一些家具和电器,是女方在结婚登记前,其父母购买后送给自己女儿的,故而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认为女方带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男方给女方的15万元,现在刘女士已经罗列的较为合理的用途,但其中有两万元购买了白金项链和对戒,这些物品离婚时需要分割,现在刘女士愿意支付一万元买断这些物品,也是可以的。律师

经过一番协商,刘女士共计补偿给男方三万元,两人接受后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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