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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房早已出售,无此财产可分割

李U诉甘D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登记结婚,生育一女李乙,李U系再婚,另生有一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李U曾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法院准许。律师

李U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登记结婚,1991生育一女李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双方的价值观念、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等不合而产生了大量不可调和的矛盾。事实上,双方早已分居,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再次要求与甘D离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甘D户口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中心东二村,甘D可以居住于该房屋,无需李U解决居住问题。律师

李U单位分配给李U的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房屋已出售,所得款项用于给李U之子购买汶水东路婚房,后儿子因离婚,又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扣除所有税费等,李U可分得71万左右,李U将一半钱款给儿子做生意,一半钱款给女儿留学所用,甘D对上述情况均是知情并同意的的。

双方结婚这么多年,甘D工资收入一直都非常低,家庭的日常开销基本都由李U解决,女儿去韩国留学,花费几十万元均由李U出资,甘D要求李U赔偿没有依据。

甘D称结婚三十多年,甘D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对家庭付出了很多,李U的收入远大于甘D,每个月给2000-3000元家用,不够开销,甘D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开销。律师

双方曾经有房产,李U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甘D分文没有获得,女儿留学费用是李U所出,估计在20万元左右。甘D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系部队的房屋,随时可能被收回。如果李U赔偿甘D90万元,并解决好甘D的居住问题,甘D就同意离婚。

国定路中心东二村系李U单位于1996年分配的住房,该房屋内现在户口为甘D一人。现该房屋由甘D出借给朋友,每月收取400元租金。律师

李U单位曾分配给李U虹口区曲阳路房屋,双方向当地派出所出具过承诺书,同意该房屋交由李U儿子处置。房屋被出售。李U与儿子夫妻共同购买了汶水东路房屋。李U与儿子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价款为250万元,李的儿子通过银行转帐给李U33万元。

双方结婚多年,李U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甘D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无改善,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U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律师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甘D要求李U赔偿90万元,无依据。甘D将户口所在地的房屋出借给他人,再要求甘D解决住房问题,难以支持。考虑到甘D收入不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确有付出,从照顾妇女利益考虑,由李U酌情补偿甘D2万元。(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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