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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压岁钱和礼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女士结婚后夫妻两人并没有购买婚房,在孩子出生后,她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各赠与了5万元作为孩子的生日礼物,到了孩子五岁那年,爷爷奶奶又赠与孩子20万元压岁钱,到了孩子十周岁那年,外公外婆赠与孩子30万元压岁钱,而爷爷奶奶也给与孩子同等数额,到了孩子生日又给了10万元,作为父母他们也拿出约20万元。林林总总合计起来,小孩名下有120万元的压岁钱和生日礼金。律师

对于没有存款习惯的刘女士夫妻来说这倒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这笔钱一直存在孩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目前购买了某银行的理财产品约100万,20万购买了孩子的人寿保险。去年因丈夫董先生和他人有外遇,夫妻双方矛盾不能调和,两人都同意离婚,孩子归刘女士抚养,但小孩名下的这笔存款如何处置,两人发生了争议。律师

董先生认为20万元已经给孩子买了人寿保险,退保也不划算,就归孩子所有,剩余的100万元,自己父母方面的出资有65万元,岳父母的出资有35万元,他认为自己可以拿回65万,妻子可以拿到35万。由于自己有外遇有一定的过错,夫妻两人就五五均分。而妻子刘女士认为孩子归自己抚养,这笔钱属于孩子的,应当一并交给自己保管,打人是不能占据孩子的资金的。律师

生日礼金和春节期间的压岁钱,是孩子们最高兴收到的礼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一辈对小孩的重视,孩子们收到的红包数额是水涨船高,几十万也不是罕见的事情。由于孩子没有成年,收到的红包一般由父母保管,逢年过节,亲戚朋友间都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或者在孩子过生日时送上红包以示感情的亲密。这种红包在家长离婚时到底归谁呢?沈洁律师认为孩子的生日礼金或者压岁钱是亲朋好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当钱款交给孩子时,钱款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当然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作为监护人虽然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不是取代未成年人独立的法律地位,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律师

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当这笔钱由家长保管时,家长能不能花呢?《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红包钱,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辅导班等等。律师

家长代替孩子保管红包,但不代表家长有权使用红包,如果拿孩子的红包为自己购买物品,旅游,日常开支,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律师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也就是说八周岁的孩子用自己的红包钱购买食品或者学习用品,分享给小朋友,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

孩子虽然未满十八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购物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现在董先生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跟女方共同生活,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割,全部给了孩子,就相当于给了女方,对自己不公平。而女方认为孩子在离婚后由自己抚养,那么属于孩子的钱就应当由自己保管,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孩子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红包钱则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列,由母亲代为孩子保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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