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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定财产归各自,家务劳动给与补偿

薛女士和叶先生都是二婚,两人各自在第一段婚姻中都生育有子女。后来经人介绍后认识,薛女士觉得叶先生是做小生意的,但头脑灵活,相信他很快就可以将生意运作起来。而叶先生认为薛女士虽然丧夫,但为人和气,家务干得井井有条,是一位好配偶。

熟悉后两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不久薛女士工作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她也一下子成了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很高的学历,找工作对于薛女士来说,有些难度。暂时失业的薛女士就在家照顾起了叶先生和他的儿子。而叶先生因有了一位能干的妻子,也能将精力全部用于生意,经营得风生水起。

很快家庭渐渐富裕了起来,但薛女士却有了新的担心,原来在再婚之前,薛女士原先的公婆家中需要动拆迁,为了不让儿子的遗产落入他人之手,前公婆就要求薛女士在再婚之前,和对方签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男方每月给付女方三千元作为生活费。

对于再婚妻子的要求,叶先生想都没想就同意了。谁知拆迁并没有给薛女士分个十套八套房,她和女儿只获得了一套六十多平米的住房,结婚后就将房屋出租给了他人。由于是毛坯房,每月租金只有三千元。现在看到丈夫的事业做得风生水起,薛女士是心生懊悔。但她又不知道如何取消自己和丈夫之间签订的婚后财产协议。律师

正当薛女士还在为自己当初听了前公婆的说法后悔时,事情却发生了,真实天有不测风云,丈夫叶先生在遇到自己的前妻时,前妻的母亲已经去世。原来他们的感情本来是非常不错的,但前妻的母亲一直对他的工作不满意,认为做小生意不如当公务员,更为稳定可靠。现在前岳母突然去世后,前妻也非常想复婚,经常看到叶先生就哭诉。

本来就不想离婚的叶先生在见到前妻几次后,旧情复燃,和前妻又恢复了原来的关系。这一举动让薛女士措不及防,她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现在丈夫叶先生已经向妻子薛女士提出了离婚,薛女士出于无奈,一个人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看了两人的夫妻财产约定后表示,根据这份财产约定,叶先生每月支付三千元的生活费,并承担家中水电煤的开支,而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故而叶先生在经营生意中的收入,薛女士都无权分得。薛女士出租房屋每月的租金,以及拆迁房屋的产权,也归薛女士个人所有。

但婚后薛女士一人承包了家中的大小家务,还接送叶先生的孩子上下学,虽然婚后她没有工作,但她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有权要求叶先生予以补偿。考虑到双方已经结婚了几年,而这次离婚,也是叶先生和前妻同居所导致,根据他的负担能力,沈律师建议薛女士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自己十五万到二十万的家务经济补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照顾老人、照顾子女等需要,而将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无偿的家务劳动中,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也影响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职业发展,为配偶能集中精力干好工作或者安心经营事业提供了支持。为家庭失去了自我发展的机会,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际上薛女士的拆迁补偿本来就是对婚前房屋的补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也完全没有必要和自己的丈夫签订这么一份财产约定,如果她当时能在签订协议之前法律咨询一下律师,就不会作出这么愚蠢的一个决定。当然他为家庭整体考虑,负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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