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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分割家具电器等动产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2014年1月下旬原告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原告处的女式对戒1枚、在被告处的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锅具1套、双立人牌刀具1套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在原告处的女式钻戒1枚是原、被告共同财产;要求双立人牌锅具1套、女式对戒1枚、女式钻戒1枚归原告所有,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刀具1套归被告所有。律师

被告为举办婚礼所支出的费用,原告均不同意分担,但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原告母亲所收取的礼金,不同意给付被告。离婚后,原告自行解决住房。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认可在原告处的女式对戒1枚、在被告处的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锅具1套、双立人牌刀具1套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在原告处的女式钻戒1枚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原告关于上述财产分割的主张。婚礼酒席共计16桌,被告支付66000余元,其中原告方7桌,被告方9桌,要求原、被告按比例分担;被告支付婚纱费用2380元、支付拍婚照费用5400元、支付租借婚车费用4640元,要求原告承担5000元;原告母亲收取的婚宴礼金30000元,要求归被告所有。离婚后,被告自行解决住房。律师

原、被告于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8月3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2014年1月下旬原告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

在原告处的女式对戒1枚、在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锅具1套、双立人牌刀具1套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在原告处的女式钻戒1枚是原、被告共同财产。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女式对戒1枚、女式钻戒1枚发票为证。律师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原告称在原告处的女式对戒1枚、在被告处的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锅具1套、双立人牌刀具1套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在原告处的女式钻戒1枚是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告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上述财产中的双立人牌锅具1套、女式对戒1枚、女式钻戒1枚归原告所有,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刀具1套归被告所有,被告无异议,予以采纳。律师

被告要求原告分担婚照、婚礼等费用33875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0000元,并无不妥,可予采纳。

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母亲返还礼金30000元一节,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依法解决。原、被告均主张离婚后双方各自自行解决住房,并无不妥,可予采纳。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财产分割:现在原告徐某处的女式对戒1枚、女式钻戒1枚、现在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双立人牌锅具1套归原告徐某所有;现在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LG牌32寸液晶彩电1台、LG牌42寸液晶彩电1台、日立牌挂壁式空调机1台、美菱牌电冰箱1台、博世牌滚筒洗衣机1台、羽绒被1条、羽绒垫被1条、蚕丝被1条、多孔被1条、双立人牌刀具1套归被告赵某所有;三、原告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赵某经济补偿款20000元;四、原告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迁出,自行解决住房;被告赵某的住房由被告赵某自行解决;五、被告赵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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