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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归前夫,不清楚公司有钱怎么办

张女士和孙先生是一对夫妻,他们原本是河南人,孙先生早年在上海做工程,购买了浦东的房屋,办理了蓝印户口,后来妻子也随之而来,也办理了户口,之后两人取得了上海户籍,并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孙先生的生意做得很不错,拿下了不少项目,夫妻两人在上海买了两套房,在老家也买了一套别墅和一套商品房,孙先生还买了一辆奔驰轿车。

不过颇丰的收入并没有给两人带来幸福的生活,孙先生嫌弃自己的妻子没有文化,又不懂得打扮和化妆,每天灰头土脸,说话又土里土气,看到外面的妇女有文化又打扮得花枝招展,他对妻子非常厌烦,经常夜不归宿。之后因丈夫不回家,又遇到疫情,双方被封闭在不同的小区。张女士在见到丈夫后,不停地絮絮叨叨,埋怨其各种不是。孙先生再也忍不住了,甩手一巴掌将老婆打到在地。

结果这一巴掌造成张女士轻微脑震荡,之后,邻居看到两人打架,且女方倒地不起,就立刻报警。经民警调解,双方对家庭的财产和债权达成了一致,双方各获得上海和外地的两套房屋,车辆归丈夫所有,家中壹佰多万的存款归女方所有,两名女儿都已经成年,无需支付抚养费。各自房屋中的家具和电器归各自所有,家中的一些金银首饰归女方所有。双方没有共同的债务,各自房产上的银行贷款由两人各自归还。

至于男方持股的建筑公司,股权归男方所有,如果有应收应付款项的,也归男方所有。还约定如果有外债的,由经手人负责归还,和配偶无关。协议签订后,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房产等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对于打人的事项,女方表示了谅解,男方同意赔偿伍拾万元给女方,作为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约定付清钱款后,两人再无往来。

离婚后,男方孙先生并没有从家中搬走,也没有给付伍拾万元的赔偿金。而是吃喝拉撒仍在家中,张女士呢也没有把离婚登记放在心上。之后,孙先生共同从事工程建设的朋友上门,归还了一笔拾伍万元的工程款。同时还将一份孙先生公司和发包公司的合同带了过来,让张女士转交。张女士看到合同上的工程款项高达叁佰多万元,非常生气。她认为自己的丈夫在协议离婚中并没有交代清楚那家小公司有这么多生意。律师

经过一番询问,张女士还获悉,除了疫情期间没有生意,他丈夫入股的公司每年能带来上千万的生意,除去工人工资和一些材料款,每年能入账两三百万元。当初离婚时,她的丈夫告诉他,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实到资本才壹佰万,账目上只有几万元。这和了解的情况差距太大了,张女士非常气愤,等着丈夫回家。

其前夫孙先生回来后,两人就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发生了争执,两人又是大吵大闹,这次,孙先生拿了自己的私人物品和衣服细软,真的搬了除去,而且两三个月也没有回来。之后张女士拨打电话,孙先生称他们已经离婚了,谁也不要妨碍对方。张女士再次拨打,却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已经被对方拉入了黑名单,再也打不通了。

张女士在家哭哭啼啼,在老乡的陪伴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自己该怎么办。沈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民政处办理了离婚,已经过了反悔期,离婚已经生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都是自愿,也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张女士称并不了解公司状况,对公司的应收款项并不清楚,才放弃了公司股权,沈律师认为这属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时不清楚公司债权债务的,可以事先了解,自愿放弃则无法挽回。

男方多年来从事工程建设,他入股的公司存在应收应付款符合日常生活常理。至于其丈夫愿意给付的伍拾万补偿,至今为止并没有支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日期,那么离婚已经半年了,张女士要求支付也是合情合理。至于他人归还过来的十五万款项,是公司的应收款项,虽然孙先生是公司的大股东,但这笔款项属于其公司,而不是个人,故而张女士应当予以归还。此钱非彼钱,两者不能相互抵扣。

如果张女士不能证明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误导、受欺诈、胁迫的情况,那么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在此沈律师也提醒并不清楚配偶经济情况的一方,在离婚时,签订各种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的条款时,要谨慎处理,否则没有卖后悔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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