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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股票买卖频繁,获得增值如何分割

符女士和丈夫刘先生在婚后用刘先生的名义投资了股票,另外刘先生还购买了一家未上市公司的股份,两人对离婚不持异议,而且两人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但对于婚后购买的这些股票和股份如何分割,两人产生了异议。符女士认为股票可以根据协议离婚前一天的成交价确定,至于股份,可以协商一个价格,股份是刘先生购买的,可以归他所有,由符女士获得折价款。但刘先生认为自己购买股票时是高价买入,目前出于被套牢的状态,所以他称等股票解套了,再将折价款支付给符女士。至于未上市的股份,现在价值无法确定,等上市后两人再行分割。律师

听了符女士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资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根据协议离婚前一天的成交价分割,而股份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如果无法协商的,按数量在两人之间平均分割。

当然如果两人无法协商的,符女士可以考虑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可以考虑保全股票账户。一个完整的的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二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财产保全时冻结保全哪个账户为好呢?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账。沈律师认为如果把两个账户都冻结,固然是保证保全的效果,但这种保全只是保证了股票不可以转移,却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

离婚诉讼需要较长的时间,股票的涨跌变化很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买卖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如果当事人因诉讼保全在股票大跌时无法操作,对诉讼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冻结股票账户应当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不需要冻结证券公司的账户。不论对方将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终都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所以沈律师认为只要冻结股票账户的资金流出,在离婚诉讼期间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

同时,因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的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更为方便和可行。所以沈律师认为保全股票,只需要冻结对应的银行账户就可以了。

当如符女士还提到股票账户中有大约二十万元是丈夫婚前投入的资产,对此沈律师认为这些财产是对方的婚前个人收入,其本身是贵刘先生所有的。在离婚时,这部分的资产是不应当分给符女士的。但符女士表示婚前的二十万通过几年的炒股,包括增配股,现在已有三十多万元的价值,对于这婚后获得的十多万元,该如何分割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又规定,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股票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而“投资收益”则属于婚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要判断股票的“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应当从该收益的产生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力劳动、管理行为的角度来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操作,仅仅因市场变化产生增值,比如市场行情大涨股票增值,此时该增值与夫妻双方无关,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

没有股票的炒作不考虑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将股票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影响财产性质,所以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用何种形式进行了经营性质的管理,比如多次买卖,逢低买入逢高卖出,获得了收益。该收益有夫妻双方的投入,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购买股票的本金作为婚前财产应当扣除。也就是说根据符女士的叙述,婚前投入的二十万元,其丈夫在婚后多次进行了股票的买卖,获得的十多万元增值,那么这些增值属于夫妻共同才喊。律师

当然有时候情况更为复杂,比如涉及股票账户虽然在一方名下,但既有婚前投入又有婚后投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取款的情况,考虑到股市操作的频繁性,如果让法官去跟踪每一笔交易,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实际的处理中,为了公平起见,将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价值锁定在抛出的那天,然后确定为账户中一方个人财产的投入,该账户在法院分割日的总价值按照个人与婚后投入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有损失,也按照该比例分担,这样相对来说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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