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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重分股权,市值无法计算只得酌情补偿

王某某和滕某某系夫妻,在199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和存款等归妻子王某某所有,滕某某搬离住所,到北京滕氏制衣公司宿舍居住。从1984年开始,两人均物业,滕某某经商从事服装行业。离婚10年后,2008年前妻王某某以离婚协议未分割北京滕氏制衣有限公司股份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一审法院以从1984年开始滕某某已经开始从事服装生意,妻子王某某亦是无业,理应知道公司股权存在为由,两人在1998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应当推定包含了北京滕氏制衣有限公司的股权利益分配,驳回了前妻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请求。律师

前妻王某某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到该公司的股东及所占的股份。法院认为王某某无法解释对该公司一无所知,由于案件涉及十多年后的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公司已经经过了成长和发展,要不影响公司的发展。当年离婚财产分割时,王某某获得的财产明显少于滕某某的财产,不过当年的股份市值多少已经无法查清,酌情给予王某某六百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只考虑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考虑公司的净资产,予以改判。

对于这个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女方和男方结婚多年,男方从商,而且离婚后男方搬入宿舍居住,女方不可能不知道该公司是男方经营的,而且从财产分割的价值上看,房产归女方,男方还支付了将近两百万的现金,而公司注册资金是六百万,故而女方已经分得了财产。而二审法院认为女方取得的财产明显较少,公司当时的股权价值远远大于女方取得的财产。律师

不过对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沈洁律师认为法院过于关注了夫妻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按照常理女方不可能不知道男方是该制衣公司的负责人,也应该知道该公司就是男方投资,可能女方不知道公司的股份价值,或者不清楚男方在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但是女方不知情细节可以调查,或者要求男方调查,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搬入该公司宿舍的词句证明女方是知道该公司名称的,那么调查公司的股东构成不是难事。离婚之时怠于调查取证,过了将近十年再请求分割,根据我的诉讼经验胜诉可能性较小,即一审法院的推定是符合一般人认知的。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些配偶因不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只愿意取得房产、存款等财产,放弃价值更大的股权也是常有的。律师

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多的是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男方离婚后在公司经营上的成功使得其有能力支付600万的补偿,其次二审法院称时过10多年,股权价值无法确定,这也是不符合一般说法的,按照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公司有义务对资产负债编制报表,财务报表应当客观反应公司的资产状况,而财务账册必须要长期保留,故而通过审计是可以知悉公司财产的,故而二审的改判理由非常牵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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