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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一方的公司股权归另一方有效吗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与前夫于去年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的协议书中约定我前夫在一家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归我所有。今年,我要求该公司分红时,该公司不认可此协议约定,并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我提起了诉讼,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和前夫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律师

这是有关于股权转让问题的咨询。在现在的公司治理法律中,股权转让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对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需要过全体股东中的半数同意且不同意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方能转让。

由此可见,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持有股权的一方在没有征得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名下股权转让给他人的约定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协议离婚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律师

公司法设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利于解决股东争端,防范股东突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有利于股东实现对公司得控制权。

为避免上述的争议,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作出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律师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律师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所以,如果无法根据上述条款解决争议的话,一旦协议离婚中股权转让部分的条款被确认无效,可以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途径诉讼来分割该部分财产。

另外,股权转让条款的无效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离婚协议除股权转让条款外其他均有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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