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房产已经赠与,妻子承诺永不离婚不生效

陈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无贷款),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意,他同意在婚后将妻子的名字添加在房产证上,而他的妻子李小姐也做出了“永不离婚”的承诺。及婚前两人的浓情蜜意总会被结婚后的风风雨雨所浇灭,李小姐提出了离婚,陈先生要求收回对李小姐房屋的赠与,但法院认为房产夫妻间的加名已经成就,现在夫妻双方结婚已经三年,故而判决李小姐可以享有该房屋20%的产权(并非50%)。律师

觉得想不通的陈先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在打完离婚官司后想到了要聘请律师咨询,沈律师认为陈先生和妻子之间的赠与是附义务的,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但他妻子提出的却是“永不离婚”,而法律赋予了公民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以为不离婚为条件,接受赠与。结婚或离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加以限制或约束,更不可能作为接受赠与的一种附加条件。律师

赠与妻子房产产权的事情,所赠与的房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赠与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予。因房产赠与人和受赠人没有约定产权的份额,所以法院对于婚后房产加名一般认为是赠与他人10%-30%的份额,如果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的,认为是赠与30%,结婚时间较短且无子女的,认为是10%。如果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则登记的份额就是赠与的比例。律师

现在双方的婚姻难以为继,两人也都同意离婚,即便是陈先生很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但当初同意妻子请求时为何不早点咨询律师,否则也不会有今天的尴尬局面。现在所赠的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陈先生也只能接受现状了。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