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孤老住房送亲戚,如何保障居住权

魏女士并没有结婚,一直单身的她想到自己也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为了将来老有所养,她决定将房屋赠送给自己的侄儿。但为了能让自己安居到老,她又担心侄儿会把房屋给卖了。为了保障自己的居住权,她决定先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房屋赠与在父母子女之间较为常见,当然魏女士这样的,也属于常见现象。作为赠房一方的父母或其他长辈也会担心自己赠与房屋后,无房可住的情况会出现。而且由于赠与的房屋将来出售时还要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往往会采用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这样父母的居住权就更没有了保障。

魏女士的担忧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沈律师认为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房产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给侄儿,合同中附加一条义务,就是保障魏女士在受赠房屋中享有永久的居住权,如果以后房屋拆迁或出售的,侄儿也要为姑母提供不低于房屋居住条件的住房。律师

当然作为赠房的魏女士以后难免有房子送掉了,自己却没地方住的尴尬居民,即便和侄儿签订协议,要求他永久保留自己的居住权,但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如果房屋被出售,购房的第三人会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房屋办理过户。而侄儿将来不为姑母提供住房,魏女士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尴尬局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设定了居住权制度,自此居住权成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无偿设立且无期限限制,经登记公示的居住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以第一种办法是对房屋设立居住权,并在交易中心登记,这样可以解决他的居住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对于魏女士而言,她的居住权设立后,侄儿就无法将房屋出租或者出卖,她可以安心住到老死。

第二个办法是对房屋设定抵押,抵押的房屋如果出售时,需要办理过户的,必须抵押权人同意。这样侄儿也无法不经过姑母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魏女士也不会因不知情房屋已售导致无房可住。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