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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给子女的房屋,父母还能要回来吗

1995年上海刚刚开始实行购买商品房和将承租公房买为产权房的时候,潘先生将一套承租公房购买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到了2000年他和前妻离婚,儿子归前妻抚养,双方约定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名下。后来因潘先生涉及一项经济案件,锒铛入狱20年,后经过减刑两年,他出狱了。出狱后因为没有收入,也没有住房,他想起诉儿子,要求追回当时赠与给儿子的那套住房。律师

在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日,潘先生来到了律师事务所,他表示目前自己办理了低保,但每月1000元左右的收入,无法让他租房和生活。他要求儿子返还房屋,但儿子表示房屋已经赠与给自己将近20年,自己多年前已经早就将房屋出售并且获得了售房款,当时的售价只有58万元。如果潘先生非要讨回房屋的,其儿子表示无法返还,但每月可以津贴1500元给他,并表示如果还有困难的,也可以将58万元的售房款归还给潘先生,但返还售房款后,自己不给与每月1500元的津贴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有不少人以孩子名义购买学区房,或者从商经营,怕避免债务纠纷查封处理自己名下财产,也将房产办在子女名下,也有些人是因为离婚,怕前妻或前夫纠缠,故而用子女名义购房,实际生活中用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并不在少数。

潘先生目前名下无房产,居无定所,现在他要求儿子返还购买的出资房屋,但该套房屋已经在多年前被儿子出售了,售房后他儿子又购买了一套婚房,那么这套婚房潘先生是否有权利居住或者拥有所有权呢?沈洁律师认为潘先生对赠与的房屋是没有所有权的,对儿子新买的住房也没有所有权或者居住权,他的户口目前在大哥的家中,但其兄长只答应给与挂靠户口,故而他也没有权利居住在兄长家中。律师

潘先生儿子认为当时自己才十一岁,父母赠与给自己住房,其无法拒绝,只能被动接受。获得房产对儿子来讲是纯获利行为,故而其被动接受房屋也好,主动也罢,都是对他有利的。现在其愿意提供58万元的售房款,是法律之外,人情之内,潘先生可以考虑接受。毕竟58万元虽然不能在市区购买一套住处,但在上海的郊区一些小城镇,58万元还是能买一套小房子的。对儿子的说辞,沈律师认为潘先生最好能够接受,这样他也可以居有定所。律师

现在潘先生因入狱无法照料儿子成长,但他现在还不算年老体迈,其并没有超过五十周岁,还可以找到一份和自己年龄相符合的工作。如果到时候潘先生年老体迈,无法工作,那么他的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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