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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款赠与儿子,妻子不离婚要求分割

何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方先生,何女士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她非常悲痛,而方先生的妻子出国去了,和方先生离婚,何女士没有子女,方先生有一个八岁的男孩,和其父母共同生活。因相似的经历,双方一见如故,很快就登记结婚,度过了将近二十年,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律师

两人在2005年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房,近年来,房价飞涨,两人在2015年将房屋出售,得款390万元,后来又在上海临近的嘉兴和上海闵行区购买了两套住房,目前嘉兴房市场价格约210万,闵行的住房价格约为410万,购买时两套房总价380万元,还多余了10万元,归何女士保管。

何女士近期获悉,当时去嘉兴购房的房先生,将房屋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目前这套房屋已经被方先生对外出售,得款200万元,这笔钱在方先生名下。何女士提出保管这笔售房款,但对方称儿子已经20多岁了,自己卖掉外地的住房,是为了给他在上海寻觅一套住房,这笔钱是用于给儿子购房的,故而不能交给妻子。何女士获悉后非常生气,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丈夫一人所有。律师

怒气冲冲的何女士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律师怎么办?沈洁律师提出何女士是否可以考虑离婚,何女士表示虽然丈夫做的不对,但他平时对自己还是不错的,故而不考虑离婚,但她也担心如果钱给了继子,万一将来对方对自己不好怎么办?故而只想保护自己的财产。律师

听了何女士的想法,沈律师提出不离婚也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关系村西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约定给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双方共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分割财产一般只出现在离婚纠纷中。但如果夫妻双方不要求离婚,需要对混同的夫妻财产作出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离异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律师

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为赵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异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一的。《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愮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何为重大理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夫妻关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一般认为是医疗、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等原因。

婚内财产分割的好处在于,当事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以为离婚为先决条件,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又能达到财产风险空置的目的。目前丈夫方先生将卖房款存在自己名下,并且表示这笔款项要赠与给自己儿子,阻碍了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对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损害了她的离异,故而可以对这笔财产予以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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