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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情人购房款,妻子要求返还

已婚男子顾男在工作中认识了离异女子向小姐,两人非常谈得来,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为了讨的情人欢心,顾男分两次将一套房屋的售房款150万元转账给了对方。不久两人的恋情被男方妻子小卢撞破,在为丈夫出轨气愤不已的同时,婚后共同财产被擅自赠与给了小三,更让妻子无法接受。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能不能将自己家中的钱款讨回。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到法院可以请求判令该赠与行为无效,由”小三“返还全部钱款。

通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发家致富本来就有违道德,作为主动赠与的一方,钱款其中的一半也有配偶的份额,出轨不是一个人的错,没理由男方占了便宜还不用出钱啊?律师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尚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共同财产就是两个人共同的财产,不分份额,除非一致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在该单位工作期间,丈夫和女同事任小姐关系暧昧,后来发展成同居关系,从此对妻子关系淡漠,极少回家。发现丈夫有外遇后,经常去单位辱骂对方,双方矛盾加剧。后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在一起之下,孟女士就和丈夫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孟女士觉得虽然丈夫在财产上对自己做了让步,可两人结婚后并没有购房,自己并没有分得较多的财产。故而想到了追究丈夫女同事的责任。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第三者并不参与,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给女方带来了精神上的悲伤和痛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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