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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给女儿,能否撤销

李老先生认识了一名来自江西的保姆,保姆对他的照顾无微不至,不怕累不怕脏,在保姆连阿姨的照顾下,他患有多年疼痛的腿也好了起来。病愈的李老先生觉得自己回到了五十岁,他和连阿姨也很投缘,虽然连阿姨话不多,但是手脚麻利,干活干净利落,而且经常陪李老先生在家附近的植物园走动,李老先生身体和心情一天比一天好。律师

后来得知连阿姨的丈夫早年在工地上遇到事故,后来去世,连阿姨有两名女儿,都已经结婚家人,到上海来做保姆,一方面是赚点收入,另外一方也是排解身边无人的苦闷。两人聊着聊着,产生了一定的感情。李老先生有意和连阿姨结婚,但连阿姨非常犹豫,怕别人说三道四,贪图东家的钱财。律师

后来因李老先生的坚持,连阿姨同意了结婚。但是不久后旅居美国的李先生女儿知道了,认为这个“后妈”或者“佣人”是贪图父亲的钱财才和自己父亲结婚的,要求李老先生不得把房产留给连阿姨。李先生当时非常生气,认为房子中的一半是去世妻子的,还有一半是自己的,爱给谁就给谁。女儿在美国,自己腿疼的时给她打了好多电话,让他回来照顾,她都没有答应,何况女儿在国外也照顾不到自己,以后能依靠的只有连阿姨了。律师

知道父女间的纠纷后,连阿姨表示老先生的退休金自己管着,以后可以归自己所有,房子可以归李先生女儿所有。李先生知道后表示他的财产他作主,女儿能分割的是她母亲名下的房产。双方争议不休,李先生的女儿委托了律师起诉自己年迈的父亲,要求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即母亲遗产的一半。在法院中经过法官的协调,双方同意做出如下安排:李先生和女儿对半套房产各享有继承权,李先生同意把四分之一套房产赠与给女儿,而他的女儿也同意李先生和连阿姨免费使用这套房屋到百年之后。另外半套房屋李先生表示以后再作处理。律师

李先生是江苏人,目前居住在上海,房屋是其妹妹低价借给他的,每月需要支付租金800元,外地的房屋出租后有2000元的租金收入,他用于贴补上海住房和生活需要。后过了几年,李先生的女儿从来没有回过看望过父亲,逢年过节也不给李先生打个电话,到了最后搬家了也不把家里电话告诉父亲,李先生很伤心,而连阿姨一直对自己很好,他想把争予给女儿的房产要回来,送给连阿姨。律师

根据李先生的提问,沈洁律师认为有些赠与是不能改变的,比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至于调节书确定的赠与,我们认为是一红这个确权,他的女儿虽然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李先生也不能随意撤销。这套房产中的份额无偿赠与给自己的女儿后,类似于合同法规定的公证的赠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赠与的合同关系,而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具有和公证同等甚至更高的法律效力,应当也是不能撤销的。律师

当然这个案件我也请教了事务所的同事,大家一起商量,有人认为这种赠与不仅不能撤销,而且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先生和女儿达成协议后并没有办理手续,他的女儿可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沈律师认为虽然通过调解书确认了赠与行为,但不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书只是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不是设立一个赠与关系。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的赠与义务,另外一方可以提起给付之诉,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赠与义务。

还有一种不能撤销的赠与便是经过公证的,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这是强调公证的严肃性,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会对赠与的法律后果详细告知,当事人会有时间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后果,避免草率订立合同。律师

但是我们有律师提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条款属列举式规定,应当不包含经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所以即便是调解书确立的赠与也是可以撤销的。沈洁律师认为在调解时,李先生的女儿也作出了让步,就是房子无偿归父亲和继母使用到百年之后,是附带义务的,并非是凭空获得,而且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年,她放弃收取租金的权利不是没有代价,故而不能撤销。律师

后来李先生称如果不能撤销妻子那部分的遗产赠与,他愿意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把自己剩下的半套房给连阿姨,对此沈洁律师表示尽量不要这么做。我们给出的建议是:李先生可以立下遗嘱约定连阿姨可以继承自己的半套房子,但不要在生前对自己的房子做出处分。如果为了避开将来连阿姨处理房子时候的遗产税,可以到李先生再年迈一些,将房子过户给连阿姨,避开这些税费问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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