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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屋登记为共有,再婚老人分手补偿配偶折价款

张某退休前丧偶,后来子女成年结婚,张老和媳妇无法相处,就将老房屋卖掉,得款180万元,张某妻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夫妻之间也没有财产约定,故而张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将房产价值的一半90万元,由自己和儿子共同继承,分给儿子45万元后,张某还有135万元。租了一段时间的房子后,张某觉得房价还会涨价,又听说养老院虐待老人是常见的事情,他认为老了还是得有房相伴,开始决定购房。律师

张某在小区附近的空地,经常跳舞健身,认识了一名安徽女子刘某,刘某有一个干弟弟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在中介的介绍下,张某买到了一套他人急于出手的房产,总价为150万元中环附近的二房老公房,离张某原先的住地并不远。购房过程中,张某不会转账巨款,在刘某的帮助下完成了交易,张某故而觉得刘女非常可靠,面对巨额钱款没有动心,分毫不差。刘女和张某交往两个多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律师

婚后刘女对张某也不错,平时还拿些自己的工资贴补家用,尽管比张某小22岁,刘女并不介意,还称自己早年丧父,中年丧偶丧子,只要有人相伴就可。不过刘女一直担心张某的儿子会在张某百年之后抢夺遗产,把自己扫地出门。结婚半年后张某同意将妻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变成共有人。律师

办理手续次日张某发觉妻子变了一个人,爱理不理,家务不做,还经常在外贸跳舞,打牌,甚至彻夜不归。几个月后张某又发现妻子彻夜不归是到她的儿子家中居住,原来张某所称的儿子去世是指的小儿子夭折,而张某的大儿子和女儿仍好好的在世。之后妻子刘某的儿媳妇生了孩子,刘某更是常住儿子家不回来。张某期望妻子为自己养老的愿望落空,要求妻子退出房屋产权,办理离婚。

沈洁律师认为张某和他人结婚,并且在婚后将自己的房屋变成夫妻共有,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赠与,尽管妻子刘某没有出资购房房产,但是由于张某将一部分份额赠送给了刘某,刘某也成为了产权人,如果刘某不同意退出份额,或者在离婚中刘某要求获得房屋折价款的,张某必须给付。律师

至于刘某获得的份额是多少,需要张某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的,认为是共同共有,而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是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参考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我们认为按上海地区法院的以往的判决,往往能够取得30%左右的折价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更倾向于均等分割,而在北京等地,法院是按四六或者均等进行分割。律师

经过我们的解释,张某表示愿意回去和妻子刘某进行沟通,看看能否重修旧好。后我们得知张某自愿补偿妻子刘某20万元,妻子刘某放弃房屋产权,双方办理协议离婚,赠送给刘某的黄金首饰归刘某所有。

沈洁律师建议,再婚老人再次结婚时一定要考虑双方的家庭背景,收入和结婚目的,对超越年龄界限的婚姻,超越地域的婚姻一定要警惕。特别是在房产上加名字这样的大事,要多听周围人的建议,考虑清楚后为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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