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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儿媳离婚诉合同无效

原告周A诉被告赵J、周Q、周Y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周A诉称与赵J系夫妻关系,宝山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为赵J。2014年由于发生家庭矛盾,原告才得知,在2003年因周Q做生意缺资金,瞒着原告,找赵J要求将系争房屋借给周Q做银行贷款,并答应日后一定归还房屋,赵J未与原告商量,即与周Q到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律师

既然是借房,就应当归还。现原告年事已高,想安享晚年,要求确认赵J与周Q、周Y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原告与赵J共有。

被告赵J与周Q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Y辩称,买卖合同及文件均从法律程序走,有法律效力,没有欺骗和隐瞒,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原告与赵J系夫妻关系,周Q系双方所生儿子。周Q与王Q于2000年登记结婚,周Y系双方所生儿子。2014年周Q与王Q在法院协议离婚,周Y随王Q共同生活。

1995年以赵J的名义购买了宝山区房屋,产权登记为赵J。2003年9月10日赵J与周Q、周Y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出售给周Q、周Y。同年10月14日周Q、周Y登记为产权人。2007年7月20日周Q与王Q签订协议书,约定王Q放弃系争房屋的权利,周Y的房产权利由其成年后自行支配。律师

被告赵J称,1995年原告退休回沪后双方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一直住在系争房屋。到2003年底、2004年初,因要为另一个儿子周某带孩子,就搬到世界路房屋,等于是借房子住。系争房屋从2003年开始由周Q和王Q居住。2003年时周Q和被告多次说做生意经济不宽裕,要被告将系争房屋借给周Q做贷款。

被告被他讲得没办法,也希望小儿子过得好,就瞒着原告在宝山交易中心办了买卖过户手续。至于为何产权证上有周Y的名字,被告不清楚。到了交易中心,周Q拿着被告的身份证和产权证,办理了所有的手续,只叫被告签了名字。律师

被告周Q称,与王Q结婚后,多数时间居住在王Q父母家,周Q每周回系争房屋居住2-3天。2004年双方闹矛盾,王Q回娘家,周Q则住在系争房屋,一直分居到2014年离婚。2003年时被告想炒房子,没有钱,想用系争房屋到银行套贷款,就办理了买卖过户手续。把周Y的名字写上,是周Q自己动的脑筋,想最好房子不还给父母。事后于2003年9月从银行办了22万元贷款,在2005年11月前还清了贷款。

王Q称,对于系争房屋的来源不清楚。在2000年和周Q结婚后,就居住在系争房屋中,原告与赵J带小孩,住在房子。王Q生孩子后回娘家居住,由自己父母照顾,周Q则两头住。2004年,王Q和周Q闹矛盾分居,一直到2014年离婚。至于房屋买卖的过程王Q不清楚,对于周Y在系争房产中的财产权利应归周Y。律师

本案所涉房屋原系原告与赵J于1995年出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周Q与赵J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产权过户到周Q、周Y名下,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在办理买卖及过户手续时没有原告的签名,但原告与赵J系夫妻关系,且关系和睦,周Q系其儿子,周Y系其孙子,均为家庭成员,周Q及赵J办理买卖时,没有必要隐瞒原告。

在家庭关系处于正常的情况下,在家庭成员中进行房产过户,应认为系家庭中协商一致后的结果。由于该买卖行为中没有房款的真实交付,故应视为原告及赵J对于儿孙的赠与行为,且赠与已实际履行完毕。律师

在经过了十余年后,原告再起诉称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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