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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分居就可自动离婚,险些构成重婚

郭小姐经朋友介绍和远在欧洲的陈某结婚,陈某先是在意大利的中餐馆做厨师,后去了北欧某国。郭小姐在福建和丈夫陈某办理了结婚手续,之后前往北欧同住半年,半年后郭小姐以陈先生不关心自己,无法适应北欧的严寒天气为由,回到了福建。之后郭小姐又到上海打工,认识了同厂的严先生,一来二往,双方坠入情网,打算办理结婚登记。此时郭小姐认为他和丈夫陈某已经分居两年,属于“自动离婚”,无需在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和严先生结婚。律师

两人在超办婚事时,严先生问起郭小姐“婚离了吗”,郭小姐答复“已经到时间了,自动离婚了。”郭先生很疑惑“自动离婚”一说,和女友郭小姐向律师咨询,表示很紧急,过年回老家就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首先关于“自动离婚”的问题,这是婚姻立法上最大的误会,目前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另外一种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调解或者判决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第一种方式离婚的,领取的是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以第二种方式离婚的,取得的是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或者民事判决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法院判决)。律师

至于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不过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一种法定理由,如果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在法院对是否离婚能达成一致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其他理由可以判决离婚的,是无需分居两年的。

其次,分居满两年是一种法律事实,不是法律行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一种法律事实,有了这个事实,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但并不是说有这个法律事实就自动离婚,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或者双方消极地不办理离婚,婚姻仍继续存续,不要说分居两年,即便分居二十年,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律师

最后,分居两年必须是感情不和分居,也就是说第一要求分居的时间满两年,第二要求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的。郭小姐和丈夫陈先生的分居除了感情不和以外,工作因素也是导致两人分居的原因,故而郭小姐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比如夫妻双方两年内没有书信往来,双方也没有探望等等。对于分居的原因“感情不和”是由审判人员主观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的,如果陈小姐拿不出什么证据,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审判人员未必会认定双方是感情不和而离婚。律师

经我们询问,郭小姐的丈夫陈先生在两年中,几个月汇给郭小姐一笔外汇,直到最近半年郭小姐和丈夫摊牌自己结交了男友,双方这才没有联系。故而我们认为郭小姐的“分居满两年”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我们建议郭小姐和丈夫协商,看看能否达成一致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其丈夫身在海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的,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或者亲友作为代理人,在法院调解离婚。当然如果她的丈夫不同意离婚的,郭小姐也要做好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她需要多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的准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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