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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近十年,起诉三次未判离婚

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在新疆相识,在崇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律师

C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双方分房睡已有十年,生活上各自负责,造成的伤害无法言语,C曾三次诉至要求与D离婚,但未获准许。C认为,本人系残疾人,生活上有种种不便已给自己心理和精神上带来很多的不便,多年名存实亡、貌合神离的婚姻无法弥合,双方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要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归D所有,共同债务80000元由C偿还。律师

D辩称,双方感情基础是好的,双方相识于新疆,后随C来崇明共同生活,本人在崇明举目无亲,无依无靠。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有发生争吵的情况,自已感觉到有些问题处理的不妥当,但希望能维持好这个家庭。C起诉离婚的两年时间里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并无彻底破裂。双方分床而睡,并非分居,且家庭里的日常生活琐事由本D负责,C生病时也对其进行照顾,生活上能相互照顾。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还是有改善的。C现在的状态是因为自己的心结所致,本D也曾做过努力,但无法帮助C解开心结。现本D自已也患疾病,在上海医治时C也细心照顾,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如故不同意离婚。律师

C表示,判决不准离婚后,有帮助D单位修理过蒸箱和买过家电等器材,但这些与D的感情好坏无关,且生活和感情是两码事。以前D不同意离婚,C只是想讨好一下D,感情处理的好一点,是希望D能尽早同意与C离婚,如D同意离婚,C愿意让D先行居住在现在的房屋内一段时间,每月支付给D500元至600元的生活费。

D则认为,双方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共同生活中C也承担了家庭的水、电、煤等生活的开销,D负责洗衣、买菜等家务,现C提出离婚主要是其在外有其他女人,只要C能回家,在家还是夫妻,还是能够维持这个家庭的。律师

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综观双方的婚姻状况,C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且从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至今已有二年多,仅从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尚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故C要求与D离婚的诉请,难予支持。律师

希望双方能为家庭利益着想,加强交流沟通,积极修复夫妻感情,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检点各自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家庭生活的和谐、夫妻感情的改善也是有可能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要求与D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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