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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和丈夫分居多年,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马小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小伙,因马小姐家中父亲生病,对方给与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但马小姐家里穷,无法归还,后经撮合,她就嫁给了对方。三年前马小姐在同村小姐妹的带领下来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她攒齐了三万元借款,归还给了男方父母。但她对对方的感情却没有增加,两人分居期间,对方也没有联系马小姐。律师

后来马小姐认识的同厂来自上海的一名男性,两人很是聊得来,经认真考虑,马小姐想提起离婚,但她不知道配偶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话,能否判决离婚。马小姐乘着休息日来到了沈律师处,询问能否起诉离婚,法院又会对她的婚姻如何处理?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几点既是离婚的条件,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本案中马小姐和配偶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超过两年,符合上述离婚的要件。律师

“因感情不和分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故而马小姐因工作在上海,丈夫在老家,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律师

故而,要求夫妻双方分居是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眠,同坐就餐等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车完全分开的生活,即便夫妻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并没有共同生活,而已构成客观上的分居状态,但生活在同意屋檐下的分居,不容易被证明。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马小姐为了躲避丈夫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天各一方,相互没有沟通和关心,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分居状态。律师

其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主观上要有分居生活的愿望,单纯的分居事实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出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分居。

最后沈律师提醒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和好后又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几次分居的时间相加,应当从起诉前的追后一次分居连续不断满两年计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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