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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关系不和是否是离婚的理由

【离婚法律咨询】小张和妻子婚后感情不错,唯一让他耿耿于怀的是妻子非常嫌弃他的家人出生于农村,最近两人爆发离婚大战,因小张的父母卖掉老家的房子和他们同住,妻子非常反对,短短半年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在最后的一次争执中,小张妻子和婆婆的推搡中,老人失足摔成骨折,小张以妻子虐待公婆为理由提出离婚。律师

妻子抗辩称,夫妻感情还不错,不同意离婚,离婚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和公婆不和不是离婚的理由,公婆没有征求子女意见就同住,是引起矛盾的人,自己没有过错。

小张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妻子将自己的婆婆推成骨折,已经严重的影响了家庭成员间的感情,自己无颜面对父母,所以势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从心理上接受妻子的所作所为。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同住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的亲属,之间可能存在遗弃、虐待等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虐待罪、遗弃罪,但是婚姻法没有将虐待、遗弃配偶的父母作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指标。至于第三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关键还是看这些其他理由是否足以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妻子和婆婆争吵中发生推搡,虽然老人失足摔成骨折,但还不能构成虐待或者遗弃老人,因为是老人自己摔成骨折的,所以也不构成故意伤害。当然张妻的做法的确有损于夫妻感情,小张可以通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试着和妻子和解,如果不能和解的,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能解除婚姻关系。律师

小张提出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古代的《唐律》和《明律》中有“诸犯义绝着离之”。所谓的“义绝”是指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殴打、杀害或伤害对方亲属的行为。比如说: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害的;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妻子与丈夫的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或丈夫与妻子的母亲相奸的;欲杀害丈夫的。如果发生这些事情,配偶一方就是不想离婚,也必须强制离婚,否则就会受到“杖八十”和“徒一年”的刑法,体现了家本位的立法思想。律师

但就现代法律来说,婚姻应当是夫妻两人的事情,但因为家本位思想的遗留,使得婚姻关系不多不少的受到近亲属的影响,所以如果婆媳不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但关键点还是要看夫妻感情如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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