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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对方患有肌无力仍与之结婚的,能否要求离婚

女方赵某患有肌无力的疾病,手指中的一根无法抬起,由于赵某比较年轻,这种可怕的疾病并没有显示出她它的威力。在药物的控制下赵某和正常人无异,除了那根无法自由活动的手指。男青年陈某对赵某姣好的外表非常心动,双方经人介绍后陷入热恋。律师

赵某因患肺炎导致肌无力症状加剧,一个眼睛的眼皮无法抬起,严重影响了赵某的面容。经男方父母了解赵某服用的药物对生育也有影响,如果在怀孕期间是不能吃这些药物的。陈某是父母的独生儿子,抱孙是两位父母的心愿,尽管介绍人和女方一再解释这是暂时现象,男方父母反对结婚。

肺炎治愈后,赵某的眼皮恢复了功能,陈某考虑再三还是和女友结婚,婚后半年内赵某因疾病的加重,一个眼睛无法睁开,一个右腿功能受到限制,走路有点瘸,霜虽已登记,但还没有办理婚礼,对于好面子的陈某而言这样的一位新娘简直坍尽了自己的颜面。他要求离婚,陈某不同意,此后一年经过几次治疗,共用去治疗费11万元,赵某也不见转好。律师

陈某称自己已经尽到了而作丈夫的义务,将原来准备用于结婚的11万元都用于给妻子治病,而妻子一家在婚前婚后隐瞒疾病的严重性,虽然告知自己患有肌无力的病症,但是没有告知这种疾病的风险性,误导自己结婚。妻子的疾病加重后,性情和脾气大变,导致夫妻之间无法正常沟通,感情破裂。妻子要求出国医疗,已经超过了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妻子有劳动能力,但是仍不上班均靠自己一人工作,妻子看病从不用公费医疗部分,而是专门挂专家门诊和使用自费药物治病,导致家庭负担加剧,故而要求离婚。庭审中陈某同意一次性补偿妻子15万元作为诊疗肺炎,换取早日离婚。律师

妻子赵某辩称丈夫婚前就直到自己患有肌无力的疾病,该疾病是不可逆转的,配偶应该清楚这一点,不因为称不了解疾病就认为是女方婚前隐瞒疾病的风险性。这种疾病的治疗药品均有一定的副作用,使用进口药品是为了更好地治疗和恢复,以便双方能够孕育子女。

经查明某医院曾经建议赵某不要生育,对赵某的身体鉴定为有劳动能力,有轻度残疾,赵某在一年中看病用去11.5万元,结婚前每年的治疗费是1.2万元,80%公费药品,婚后2000元从医保账户支出,其余费用均为自费,攻击11.5万元,陈某辩称还有10万元的借款用于治疗的说法不成立。目前赵某居住在和父母共有的房屋中,和丈夫分居已经一年,双方不经常来往,只有赵某看病缺钱时,陈某才委托父母往其银行中汇款。律师

证人媒人证明赵某家人曾经告知其患有肌无力,称只是一个手指头受了外伤,导致这个手指头肌肉没有力气,不清楚肌无力是神经肌肉传递障碍所致之慢性疾病。也不清楚肌无力已经导致陈某眼睑下垂的症状,更不清楚肌无力如果累及延髓肌会导致不能正常呼吸,进入危险状况,即肌无力危象。并且称如果病情是如此严重,不会将赵某介绍给陈家。律师

法院认为刘某虽然没有隐瞒重大疾病,将病症名称告知了丈夫,由于这种疾病并不是普及性的疾病,丈夫陈某确有可能不清楚疾病的风险。现在婚后丈夫给予妻子治疗费,积极治疗,但是根据目前医学的水平,难以完全治愈,作为一种慢性病有可能继续恶化。丈夫要求离婚,于法有据。由于赵某患病,需要配偶在离婚后予以帮助,陈某自愿一次性补助妻子15万元,诉讼中又提高到25万元,于法不悖。由于赵某往年的治疗费用自费部分只有几千元,今年的治疗费用突然提高是由于其使用的均为进口药品,故而经法院调查,赵某的主治医师也认为肺炎虽然加重了病情,但病程得到了控制,治疗费用无明显变化。25万元的补偿足够赵某就医较长的时间,双方结婚仅一年零八个月,而有整整一年零五个月没有共同生活,故而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律师

本案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观点,陈某之所以能够立即摆脱这次婚姻,而没有经历数次诉讼,得益于陈某的家境较为富裕,能够一次性负担一笔较大的扶养费,否则法院会考虑到患者没有经济收入,判决不予离婚,让陈某继续承担丈夫的扶养责任。对于这次婚姻,陈某前后付出了将近40万元的经济代价,可谓不小。如今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婚前隐瞒病情或者隐瞒病情的严重性常有发生,作为律师我倒是建议患病的一方坦诚布公,刻意隐瞒换不来双方的幸福,只会加重矛盾,而作为另外一方,应当了解病情的严重性和风险性,不要等到结婚后病症出现,才去匆忙查询病况和病情,或者婚前过于自信爱情可以治疗疾病,毕竟因爱而康复的只不过是童话,对于大多数普通的老百姓,生活是很现实的,重大疾病仍是夫妻感情过不去的坎,因病导致离婚,因病导致贫困的,绝不再少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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