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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吸毒恶习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是否支持

【离婚法律咨询】李女士的丈夫染有吸毒的恶习,虽然主动到戒毒所去戒毒,但是因为丈夫和吸毒的“道友”们常来常往,不久又复吸,耗尽家中大部分财产,失望的李女士听说吸毒是无法戒除的,遂决心和丈夫离婚。丈夫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且希望李女士给予自己再次改正的机会,李表示不接受,既然丈夫不同意离婚,李就想通过诉讼途径起诉离婚,因为丈夫吸毒欠了不少债务,债主经常上门讨债,李女士希望能够立即判决离婚。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李的丈夫染有吸毒恶习,且戒毒一次没有成功,并且耗尽了多数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背负了不能清偿的吸毒债务,势必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若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32条之所以这样规定,考虑到赌博/吸毒都是不容易戒除的恶习,并且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如果不允许其离婚,一方面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会引发其他的恶性事件。律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律师

不过沈洁律师认为上述的法律司法解释,都需要一方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适用,偶尔的一次吸毒/赌博不能构成判决离婚的理由,从本案看李女士的丈夫戒毒后复吸,并且负债吸毒已经属于屡教不改,不过究竟几次戒毒复吸才算屡教不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留给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自由裁量。我们认为本案件中李某丈夫的吸毒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了:夫妻共同财产被耗尽、背负外债吸毒、吸毒没有戒除,应当可以判决离婚。律师

沈洁律师个人认为多次应当理解为三次及三次以上,但是鉴于吸毒是一种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所以不必拘泥于次数,所以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如果对方已经成功戒毒的,尽管以前有吸毒行为,也不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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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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