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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打伤配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纠纷一案,蒋B、王C因工作关系相识,9年后登记结婚,未生育。王C系再婚,与前妻于婚前两年前离婚,并与前妻育有一子。双方恋爱期间,王C曾因“吸毒”、“欺骗”及“隐瞒”向蒋B出具保证书和承诺书。双方婚后关系一般。律师

蒋B诉称,在婚前与婚后,王C从未带蒋B到王C家中认识其亲戚朋友,蒋B一直居住在自己父母家中,双方无自己的婚房。婚后,王C性格暴躁,对婚姻和家庭不负责任,有吸毒和赌博行为。蒋B起诉离婚后,王C多次威胁蒋B家庭,殴打蒋B,骚扰蒋B父母的正常生活。其虽同意离婚,但又不愿与蒋B协商。由于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王C离婚。

王C辩称,其原有家室,后为了蒋B而离婚。双方婚后关系很好,无矛盾。虽怀疑过蒋B有外遇,但双方并未为此产生不和,只在蒋B提出离婚后打过一次。此外,其也无吸毒史,到蒋B家中并非骚扰蒋B及父母,而是为了和蒋B协商解决矛盾。考虑到其本身是为了蒋B而离婚,婚后只是存在一些小矛盾,感情很好,双方能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律师

婚后王C再次向蒋B出具“承诺书”,内载:本人同意与蒋B在2012年10月18日离婚。本人同意补偿蒋B贰佰叁十万元整(2,300,000)。王C因与蒋B离婚事宜到蒋B家中,与蒋B父母发生矛盾,王C将蒋B殴打致伤。

蒋B坚决要求离婚,王C则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双方关系未有明显改善,王C也未有积极的和好行动和措施。双方均确认无个人婚前财产,也均未就有否共同财产提供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感情是否破裂是准否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双方互存感情为前提和基础。王C于婚前因“吸毒”、“欺骗”及“隐瞒”两次向蒋B进行保证和承诺,说明王C对蒋B有不诚信的行为,双方的感情基础缺乏信任度。律师

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虽结婚时间不长,因王C无端怀疑蒋B有外遇,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此后,王C未能正确妥善处理双方间的矛盾。一方面,其向蒋B承诺“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殴打蒋B、与蒋B父母发生矛盾,加剧了双方感情的裂痕。尤其是第一次开庭后一段时间,双方也均无和好的行动和措施。律师

基于双方的感情现状,认定双方已确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蒋B要求离婚之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蒋B与王C离婚。(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6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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