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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协议证明夫妻矛盾大,分居五年判决离婚

李C诉陈L离婚纠纷一案,李C和陈L为大学同学,自行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陈D。李C称发现陈L有外遇,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后陈L因竞聘某公司副总职位失败而赋闲在家,从此陈L经常无理取闹,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执,陈L动手殴打李C及女儿。争执频发,单位领导也出面协调。律师

所以双方及女儿签订家庭公约一份,约定:为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就生活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签订家庭公约,约定双方应互相谦让、宽容,不打人不骂人;杜绝婚外情,违者补偿对方50万元。

陈L不但不辅导女儿学习,反而不顾李C反对炒股,不到一个月就亏损40多万元,当时尚有120多万元的房屋贷款未还。女儿考分不到某中学录取线,陈L不同意支付10万元赞助费,为此矛盾加剧。李C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并多次搬家。后陈L擅自更换房屋门锁。律师

陈L向李C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希望李C与女儿回房屋居住,承诺积极偿还房贷,夫妻之间不打人不骂人不争吵,不给对方施加负面影响,不得私自租售现有房屋等。

陈L称李C神经衰弱,双方分床而睡,为照顾女儿学习,在学校附近租房,双方共同或单独到租赁房屋照顾女儿,同时女儿在学校也有宿舍。律师

未征得李C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得款590万元,扣除所还贷款112.4万元,净到手价477.6万元。李C认为陈L存在婚外情,并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李C所有;判令陈L因婚外情按约补偿李C50万元。

李C认为并非是擅自出售房屋,出售房屋净到手价该款现在陈L处。房屋出售后,双方各自在外租房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签署家庭公约及承诺书系为了维系家庭和睦所做的努力及让步。更换房屋门锁系遗失钥匙而为,且新锁钥匙也给了李C。律师

诉讼期间李C的哥哥、客户殴打陈L,抢走了陈L的包、银行卡、手机等贵重物品,下午经警方调解,双方和解,李C同意返还物品。陈L要求到公安机关谈,但对方不同意,李C三人就殴打陈L,致陈L轻伤,受到精神及肉体伤害的是陈L,而非李C,目前陈L仍在恢复之中。

李C对财产意见如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和证券股票账户内资产74,279.39元、328,619.35元、15,334.52元、60,565.32元,要求上述存款及股票金额全部归李C,由陈L支付李C全额折价款;李C名下公积金余额270,506.16元和陈L名下公积金余额215,551.10元,要求分割;房屋出售要求陈L支付李C一半的售房款2,388,000元;机动车该车出售得款5万元,牌照以43,500元出售,用于日常开支,花用完毕,不同意分割;李C转走陈L名下银行账户内359,000元,系转至女儿的账户,用于女儿在香港就读需要的学费及生活费,该款系夫妻双方交给女儿的教育费用支出,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律师

陈L对财产意见如下:陈L对婚姻并不存在过错,也未转移财产,该车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财产。李C将陈L包抢走后,并在陈L挂失主卡的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副卡转出359,000元,其中包括陈L需要发给职工的安全奖41,000元,李C转出该款发生于夫妻交恶期间,李C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至女儿的账户系用于女儿的教育支出该款中41,000元应返还给陈L,余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双方签订的家庭公约、陈L出具的承诺书来看,两份材料相隔一年半,可见双方确实存在较深的矛盾,并持续较长时间,以至于夫妻之间需要一再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束。律师

双方自2007年初分床而睡,多份租赁合同可以反映李C在外租房居住承诺书载明“尊重李C的意见,继续保持分居关系”,该承诺书可以反映双方至少已经分居长达5年,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李C要求陈L因婚外情补偿5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银行账户内存款及股票账户内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李C要求全部归李C所有,由陈L支付全额折价款,依据不足,上述存款及股票归陈L所有,由陈L给付李C一半的折价款239,399.29元。

李C名下公积金余额270,506.16元及陈L名下公积金余额215,551.10元,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由李C给付陈L两者差额一半的折价款27,477.53元。律师

陈L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出售,获得净出售款477.6万元,该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陈L应支付李C一半的售房款238.8万元。

别克车辆及车牌均已出售,根据车辆购买时间、出售时间,并考虑到车辆折旧,车辆车牌出售款尚属合理。李C主张出售款已用于日常开支,全部花用完毕,但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另有还款12万,故两笔款项酌情扣除一定的日常开支后,由李C给付陈L折价款35,000元。律师

李C自陈L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转出的359,000元,李C转出该款未征得陈L同意,主张用于女儿学费及生活费且陈L知情,但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对教育费用须一次性支出多达36万元亦未作出合理解释,陈L主张该款中41,000元系安全奖,要求李C返还,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款359,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半分割,李C应给付陈L一半的折价款179,500元。合计陈L应于十五日内支付李C财产折价款2,385,421.76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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