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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办理安置房的产权,另一方起诉分割的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出生年月,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地址

被告一:李四,男,出生年月,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地址

被告二:李四父亲,男,出生年月,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三:李四母亲,女,出生年月,汉族,住所地同上

诉讼请求:律师

要求分割拆迁房屋(具体地址)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要求分割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的50%(拆迁款已用于购置拆迁安置房两套,原告要求分割其中一套的50%,诉请中权益为暂定,安置房的地址举证期限内原告将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以前为夫妻关系,被告二和三系原告离婚前的公婆。律师

原告和被告一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未协商一致,后原告诉至法院,某年某月某日业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被告一没有上诉,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双方之间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过由于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财产有第三人利益,即被告二和被告三也是拆迁安置的被安置人,四人共有所有的拆迁礼仪,由于婚姻案件不涉他的缘故,涉及原告前公婆的利益,故而法院判决婚姻案件中涉他的财产应当另案处理。

原告和被告一离婚后,这部分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的财产需要分割。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和被告二和被告三也解除了公婆和媳妇的姻亲关系,可以对上海某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的安置礼仪进行分割。律师

据悉,该地区在原告和被告一婚后进行了市政拆迁,获得了180万左右的安置款,后被告二和被告三做主,购置了拆迁安置房两套,用去资金约150万元,开发商称现已经可以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之前原告和被告一诉讼离婚,故而为办理产权。其中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购买人是原告和被告一,使用的购房资金来源于原告和前夫在本次拆迁中的安置款,由于被告二故意不配合办理产权,导致房地产产权并未登记到原告和被告一名下,但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故而原告要求分得其中相当于房产价值二分之一的利益。律师

在离婚案件中和离婚后原告和三位被告曾经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合意,现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四方仍数月无法协商一致,故而原告诉至贵院,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利益。

望贵院支持。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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