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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还未起诉离婚,丈夫能否成立强奸罪

韶女士是一名已经结婚二十多年的妇女,当年她和丈夫一起到上海来打工、做小生意,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就在上海购买了住房。后来虽然生意不大,但每年也有一二十万元的收入,两人还在上海办理了社保,并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看来老有所养。应当说两人看起来是非常幸福的。不过欢乐的家庭都是类似的,不幸的家庭却有不同的悲哀。因韶女士拒绝再次生育,她的丈夫经常对她动手动脚,实施以暴力。律师

现在两个女儿都已成年,并各自结婚。韶女士就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却遭到对方无情的拒绝。出于无奈的韶女士只能上网寻找律师的帮助,她找到了沈律师。沈律师建议她尽快起诉离婚,并且从家中搬出去和丈夫分居,第一次起诉后,可能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只要继续分居一年,第二次起诉,必定会判决离婚。虽然律师做了这样的解释,但韶女士仍希望协议离婚。有一天夜间11点多,沈律师已经睡觉了,突然接到韶女士的电话,她在电话中哭哭啼啼称自己被丈夫强奸了。希望沈律师给予帮助,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韶女士的说法,沈律师认为其丈夫目前还不能构成强奸罪。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如果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此时男方暴力强迫妻子发生关系的,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案发前女方虽然提出离婚,但并未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不能构成强奸罪。当然如果双方仅仅登记结婚,并没有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如果男方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的,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中,夫妻有特定的人身、财产权利,夫妻之间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双方是合法夫妻,对方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有在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丈夫的强奸行为才构成强奸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夫妻性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的。《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但这里的妻子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便两人现在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但两人仍是夫妻。

如果是在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的,属于强奸;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审查期间,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双方依据习俗订婚、结婚,但是还未登记的,丈夫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其他情况的,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不属于强奸。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韶女士的说法目前还不成立。强奸案的第一起案件是王卫明,法院在判决离婚后,判决书还没有生效期间,他对妻子钱某使用暴力强行与性交,被认定为强奸罪,判三缓三。律师

故而总结如下,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由此看来,只有特定的情况下,丈夫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目前,韶女士虽然和丈夫感情不和,也提出了离婚,但她毕竟没有向法院起诉,所以监狱这种情况,沈律师建议其尽快起诉离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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