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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

【离婚法律咨询】在一次民间借贷的诉讼中,胡某因丈夫外出躲债,被判令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系胡某本人签字,出面借款,用于丈夫对外负债)。同样的情况发生了不止一次,对此胡某很恼火,她希望摆脱这种困境,但由于其丈夫失踪多年,她不知道如何办理离婚。于是向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胡某的丈夫已经下落不明多年,因本人无法到民政处办理相关手续,只能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公告离婚也是诉讼离婚,只不过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诉讼,2001年的《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胡女士还是可以离婚的。那么具体的手续该如何办理呢,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给了以下两条思路:

第一种途径:先公告失踪,后诉讼离婚。律师

《民法通则》规定,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下落不明四年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如果直接宣告死亡的,胡女士也无需办理离婚,婚姻当然解除,不过只要胡女士未再婚的,被宣告“死亡”的人突然出现,那么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如果员已经再婚的,夫妻关系不再恢复。宣告失踪后,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只有办理诉讼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两者的区别。

公告离婚的本质仍然是诉讼离婚,只不过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开庭通知、判决书等各类文书时,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开庭时候采取缺席审理。送达起诉书和开庭通知,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各不能少于60天,如果是出国后失踪的人员,公告期长达六个月。律师

宣告失踪后,一方起诉失踪人离婚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依据的理由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一方客观上长期失踪,对家庭没有履行义务,所以判决离婚是定局,即便失踪人将来出现也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

第二、按普通离婚程序进行起诉,按缺席处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失踪人失踪的时间较短,不符合公告失踪的条件的,可以考虑按普通离婚起诉,但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可能要起诉2~3次才能办理,每次起诉的间隔是:前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律师

结合胡女士的实际情况,其丈夫已经失踪七年,当地警署、居委会均了解这个情况,沈洁律师建议其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直接终止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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