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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情形,为何法院判决不离

【文章导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情形,对方有外遇和家庭暴力,受害方提出诉讼离婚,法院为何判决不予离婚,难道真的要再起诉一次吗,是不是法院的审判缺乏公正性和公平性?上海离婚律师答复您婚姻法为何没能保护弱者。律师

【主题词】家庭暴力,判决离婚,判决不予离婚,感情不和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依据,法定离婚理由,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法律咨询:本人今年三月份向法院起诉,因对方严重存在家庭暴利和虐待,导致本人小拇指骨折,有邻居的证明,有居委会开具的调解证明,有公安局的报案记录,还有妇联的救助被虐妇女记录,均可存在对方不仅有外遇,还对我有多次严重的暴力和施虐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因为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庇护对方,判决我们不予离婚,问法律为何不保护弱者,法官也不同情我,是不是对方开了后门,拖了路子,导致我无法离婚?我是不是再也离不掉婚了?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您这种情况的确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但前提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比如证人能够到庭证明,如邻居可以到庭作证,各种机关开具的暴力证明有原件出示,证据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表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比如公安机关有报案的谈话笔录,而不是光一个出警记录。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有些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但双方当事人明白,法官未必知青,哪怕法官在内心有倾向性认定,但判决离婚还必须看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判决予以离婚对法官而言比判决不予离婚风险大的多,当然也有部分法官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理清,比较难判,将“烫手山芋”推向后一次起诉离婚的审判员,比如沈洁律师遇到的一起案件,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双方都予以认可和承认,但法院却以“夫妻财产较难理清,考虑到双方结婚已经十多年,且育有一名子女,应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这样的理由判决不予离婚。实际上这都是法官在严重违法,遇到这种时候,当事人不要担心上诉有风险,不但不改判反而延误离婚进度,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尽管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了维护下级法院的审判,常常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但权利是需要自己争取的,如果所有离婚当事人均容忍法院违法,那么势必会形成“一审起诉判不离婚称谓一种潮流”,沈洁律师已经感受到了这种趋势,实际上中国人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想法也是很多法官不愿意判决离婚的原因。律师

所以很不幸,虽然夫妻双方的感情早已经破裂,但是被告方为了拖延离婚进度,到达泄愤目的,或者甚至为了转移财产争取时间,但法院不一定在您第一次起诉时候就判决离婚。

另外一些普通人的认识和法律的规定有所出入,也导致当事人常常有这位提出离婚法律咨询者的看法,当事人看起来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法律未必是这么规定的,比如被告方有婚外情,但是没有构成重婚,也没有构成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被告方和他人生育子女,但没法要求他人的子女做亲子鉴定;被告经常实施轻微的家庭暴力,虽然造成原告一定的身体伤害,但没有构成严重的伤害,所谓严重伤害和一般普通人的理解有所不同,往往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伤害,比如打残打死;双方分房居住好几年,甚至是一方回父母家居住,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分居概念,比如分房居住除了对方承认外,第三方无法证明。律师

上文的离婚法律咨询者,沈洁律师更认为她符合我们刚才说的法律对家庭暴力,和普通人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同。所以法律有自己的规则,特别是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目前中国还不能做到和欧美发达国家一样的家庭保护机制,所以看起来视乎是法律保护了“坏人”,婚姻无过错方,甚至是受害者还要和“坏人”继续保持一定时间的婚姻关系。律师

沈洁律师指出,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离婚制度和国外相比,还是非常宽松的,就是离婚很方便,即便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只要等6个月加15天的一审判决书生效期后,原告又可以起诉,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判决可能性就非常大了,第三次起诉离婚除了个别极其特殊的婚姻,均能判决离婚。沈洁律师经常说“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有没走完的法律程序。”这位咨询者迟早都能从家庭暴力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倒是在离婚前,沈洁律师建议远离家庭施暴者,以免再次受到身体伤害。律师

【婚姻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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