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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弊和代价

【离婚法律咨询】王小姐和丈夫离婚,王的丈夫在银行购买了77万元的理财产品,已经到期,王小姐担心其在离婚中转移,要求查封保全财产,要求从起诉离婚到法院判决离婚全程保证财产的安全,不能让对方为执行财产设置障碍。律师

对于王小姐的请求,沈洁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是不是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是因人而异的。对于可以被转移、破坏、转让的财产,申请法院对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措施。财产保全在经济类纠纷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有的时候其重要性超过了其他法律程序,比如超过一审、二审,打赢官司执行不到财产,或者难以执行财产的事情时有发生。故而在诉讼前或者诉讼开始就查封财产是一种预防执行不到的措施,但是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并非是必须的。律师

如果离婚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比如法院驳回了要求离婚的诉讼,随着案件的结束,保全措施随之解除,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理由,原告是不能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离婚,故而这六个月是一段“真空期”,完全给予了对方充分的时间转移、隐匿、变卖和赠与财产,此时可以说在离婚程序上“无计可施”。原告因离婚没有获得支持,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保全费,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律师

小贴士:多数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相隔六个月或以上后,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很可能判决离婚。对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在经历了两次或者更多次的起诉后,最终是能够离婚的。律师

所以离婚中申请财产保全要符合几个条件,才方显意义,第一、有充足的理由可以确信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法庭会判决离婚;或者已经经历了数次离婚诉讼,确信本次起诉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对方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如果财产被转移,无法执行或者存在执行困难的。第三、对方习外籍或者台港澳人士,或者是可以方便出入境内外的中国公民,财产被转移后,国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律师

对于后两种情况的,如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或者有可能判决不离婚的,在上文的“真空期”内要设法不让其转移财产,方法众多,本文不赘述。对于大多数的离婚当事人,如果在境内有工作,有稳定住处的,无需办理保全,如果其转移、隐匿财产的,离婚诉讼时不仅要返还财产或者折价款,还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其。律师

本案件的王小姐,其丈夫在上海还有两套拆迁安置住房,故而根本无需查封财产,将来执行也是有一定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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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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