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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要被收养人赡养

五十多岁的乐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原来在四十多年前,他的父亲因犯罪入狱,母亲就将他送样给了一名远房亲戚后再婚,乐先生跟随养父母共同生活了六年直至其父亲出狱。父亲出狱后表示当时妻子送养孩子他在服刑,无法反对,现在出狱了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要求恢复抚养关系。在双方协商之下,决定由丁先生的父亲支付五万元感谢费,解除了小丁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律师

但让丁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过了几十年后,他的养母会找上自己。原来丁先生的养父已经去世,养母当时没有工作,故而没有退休工资,目前体弱多病,要求他承担赡养义务。丁先生认为双方在几十年前就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自己的父亲也给付了五万元,结算了当时的抚养费,自己和养父母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变更身份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收养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民阵部门。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律师

在本案中,虽然收养人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但双方在收养过程中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丁先生的父亲也没有同意妻子送养子女,故而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如果收养关系成立的,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子女给付赡养费。养父母不得以养子女非亲生为由对其其实或不抚养教育,养子女也不得对养父母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以及养父母对养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律师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在成年以前,养父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不履行抚养关系,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属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未成年与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律师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发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1984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承认并已独立生活,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阿姨给你子女应承担养父母万念的生活费用。

《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的,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收养人的子女在他们的抚养下成长,但含辛茹苦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后,随着岁月流逝,收养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退休金的,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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