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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母亲遭拒,能否状告照顾人妹妹

刘老太太是一位比较能干的老人,她在80岁以前将自己的房屋挂牌出售,得款260万元,她将其中的60万元留下作为自己养老看病,另外两百万元分为了两份,一儿一女各得100万元,但为了防止儿女不孝,她仅给付了每人三十万元,其他等以后再付。律师

卖掉房子的刘老太太先是和儿子同住,但儿媳对她非常看不惯,将她赶了出去,无奈的刘老太太只好住到养老院,住了半年后被女儿接回了家。一直和女儿同住将近两年。后来刘老太太的儿媳获悉老太太还有卖房款将近200万元,就让丈夫去将老太太接回来。律师

但儿子张先生却犯了难,妹妹因自己妻子将母亲赶出家门,不让自己见目前。母亲一次生病住院,妹妹也没有通知他,导致他都没有去医院探望,门面阻拦他和母亲见面,使得他无法和母亲相见。但是妹妹张女士却说,母亲最近两年都是由她一人照顾的,老人意识清楚,身体和精神都不错,是母亲自己不愿意见儿子。现在对方来探望母亲主要为了房屋的售房款,如果母亲没有这笔售房款,哥哥是不会主动提出要来探望母亲的。这么多年来,老人都是一人独居,现在年纪大了是她一人照顾,哥哥从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律师

张先生认为,他作为儿子,要求看望母亲是他合法的权益,照顾母亲也是他的义务,要求妹妹不再阻扰他探望和照顾母亲。而妹妹反驳称,只有母亲本人愿意,兄长才能探望母亲,他应当尊重老人的想法,不能随意骚扰老人的平静晚年。只有被探望者同意,才允许探望,老人现在有独立行为能力,要见谁或者不要见谁都有自己的选择权,现在母亲有权拒绝儿子的探望,谁都不能干涉。沈律师向老太太电话询问后,得到了老太太肯定的回答,她称自己所伤心了,不愿见儿子,儿子来见她主要是为了那笔两百万的存款,故而她选择不见。律师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指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成年子女之间因探视年迈母亲被拒而引发诉讼,而我国法律目前这方面的立法还没有。成年子女探望的父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存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与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不同的是,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亲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下,协商确定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探望。律师

母亲虽年事已高,超过80岁的高龄,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张先生不能强迫方式要求目前接受探望,在目前目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他探望的情况下,张先生不能用强迫的方式要求目前接受探望。故而张先生探望权的行使要准中目前的个人意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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