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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没有亲自到场,婚姻还有效吗

戴先生工作在上海,但他的户籍在老家湖北,经人介绍认识了湖北当地的一名女子,见了几面后,父母认为戴先生年纪也不小了,应该是谈婚论嫁的时候。经过戴先生的同意,他戴着身份证回到家中,和女方一起拍了婚姻登记用的结婚照。但当天由于女方找不到带身份证,就没有办成结婚登记。之后单位通知他有急事,匆匆忙忙回到上海后,就发生了疫情,再也没有回老家。

最他的父亲老戴和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很熟,在加上当天戴先生也确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表示愿意和女方结婚,他的父亲就央求他人帮忙,儿子不在老子代领结婚证吧。何况结婚登记的照片也拍了,登记的人一想,也没错,当天戴先生确实来婚姻登记处,还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就是由于女方的身份证遗失了,这才没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现在女方也办了新的身份证,表示愿意结婚,那么因为疫情戴先生不方便来办理结婚登记,看在老熟人的面子上,就勉为其难帮忙搬了结婚证。当然为了确认戴先生是否愿意结婚,还打了手机给他,开了免提,戴先生也表示自己愿意结婚的,只是有疫情,一下子回不了老家,并且对登记员的行为表示千恩万谢。虽然认识戴先生的父亲,但为了以防万一,谨慎的登记员还对电话进行了录音。

既然大家都没什么意见,结婚登记就顺利办了下来。但结婚登记后两人并没有办理婚礼,也没有同居在一起。过了两三个月,在父母的催促下,女方来到了上海找到戴先生,但只呆了两天,两人因彩礼问题一言不合,女方就回了老家。之后,两人就再也没有接触。戴先生并没有按照女方的要求给付高额的彩礼,而女方呢因男方一口拒绝,也非常不高兴,这段婚姻就此变成了一段僵局。律师

不久,在同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在上海工作的一名女性,两人情投意合,非常谈得来。而且女方是上海人,没有要任何彩礼,并且女方家中曾经动拆迁,还有两套空余的房子出租,父母说可以收回来一套给女儿当婚夫。又不做上门女婿,又有婚房,这让戴先生乐开了花。但突然想到自己在老家还有一段莫名其妙的婚姻,他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戴先生认为这段婚姻办理登记的时候,自己作为当事人并没有到场办理婚姻登记,而是父亲认识登记处的熟人,方才给自己办理了婚姻登记。虽然结婚前,自己和父亲还有妻子在微信上聊天说同意结婚,并且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邮寄回了老家,在登记结婚时也电话中说愿意结婚,但自己毕竟没有亲自到场登记结婚。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即一方单独去办理结婚登记事先经过了另一方同意,则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以结婚登记本人未到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就本案来说,戴先生和女方都有结婚的共同医院,并亲口承认因疫情不能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邮寄给父母,让父母帮忙处理。证明其结婚意愿是自己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一方没有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育子女,不能认定男方非自愿结婚。就本案来看虽然戴先生没有和女方同居,双方更不可能生育子女,但他结婚登记的意愿是真实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的,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法获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当事人以婚姻等几种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为无效,比如没有亲自来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结婚、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婚姻登记越权管辖等,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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