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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丈夫不忠于婚姻,妻子能否撤销婚姻

海女士和丈夫归先生结婚才半年,但她却发现丈夫和婚外的女性来往亲密,最近还因嫖娼被公安局拘留了十五天。海非常气愤,她听同事说有一种可以撤销婚姻的诉讼,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海女士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但她手中如果有丈夫嫖娼被拘留的文件,还有和其他女性不正关系的证明。当事人仅凭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海女士只能起诉离婚,而不能要求撤销婚姻。

和普通的婚姻相比,可撤销婚姻是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的婚姻,违反了法定的私益要件。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我国,婚姻可撤销的原因仅包括胁迫,不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等原因,更不会以配偶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要求撤销婚姻。

增加了一种理由,就是重大疾病不告知对方的,可以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律师

根据《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胁迫应具备以下要件:1.需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人不限于结婚的当事人一方,胁迫行为的对象也可以不限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是他们的亲属等。婚姻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须为不法行为。4.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陷入恐惧。5.被胁迫人因恐惧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当然提出撤销婚姻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样的《婚姻法》第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提出。申请婚姻撤销必须是有权处理的部门为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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