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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未满法定婚龄,事后能否宣告无效

只有十多岁的怀小姐跟着表姐到上海来打工,认识了同样是在上海打工的打工仔小蒲。平时缺少人关心和爱好的怀小姐在小蒲那里获得了温暖,两人经常在休息日在一起约会。不久后怀小姐想和小蒲托付终身,他们想到了登记结婚。小蒲刚满二十二周岁,符合结婚登记的年龄,但怀小姐只有十八岁,还不到登记结婚的年龄。

于是她想到未婚的表姐,就问表姐,借了她的身份证,到男友的家乡,在当地领取了结婚证。后来过了几年,男方去了昆山打工,和妻子怀小姐并不在一个城市。后来女方怀小姐又认识的男工友邰先生,两人很是聊得来。想到自己的丈夫在昆山打工后,却对自己不闻不问,也很少打电话给自己,怀小姐的想法开始有了变化。也正当此时,表姐也要结婚,就催促着她快点离婚,如果还和小蒲好的,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结婚。

于是,出于无奈的怀小姐在表姐的陪同下,在2021年中秋节前来找沈洁律师法律咨询,听了怀小姐的说法,沈律师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为婚姻的双方。离婚关系人包括: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表姐并不是所说的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只有父母、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堂、表的亲属)等才是近亲属,所以表姐并没有资格提起这样的诉讼。当然如果怀小姐本人要提起这类诉讼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怀小姐当时只有十八周岁,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如果她在二十周岁之前提出,那么是可以的,但现在已经过了好几年,她也超过了二十周岁,早就符合结婚年龄了,故而不能提出婚姻无效的说法。更何况婚姻无效必须上法院起诉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而不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诉说。律师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原有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除,则婚姻关系转为有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予准许。

沈律师认为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中,出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按自动撤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查明婚姻关系是否无效,若婚姻无效的,则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应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婚姻是有效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婚姻之诉,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当事人依《婚姻法》第十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也就是本来不满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经过几年后已经符合结婚标准了,则不能再申请婚姻无效。

当然当初怀小姐不满法定婚龄,用了表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那么说明她的婚姻登记出现了瑕疵。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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