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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溯及既往,即便获得房产也能被追回

印先生和女秘书琳琳之间关系暧昧,身为公司老总的印先生喜欢上了自己的女秘书,之后两人同居在一起。女秘书琳琳并不知道公司老总已婚,架不住他的花言巧语就与之同居了。不久琳琳发觉自己怀孕了,就要求结婚。印先生架不住琳琳要死要活的哭闹,只能和她回到女方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又领取了一张结婚证。之后两人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二手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供双方共同居住。

不久之后,印先生的妻子发现丈夫与女秘书结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犯重婚罪。但经过调查,琳琳在结婚前并不知情,不构成重婚,印先生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后不知道基于什么原因,妻子对印先生表示了谅解,撤回了离婚诉讼,并且在刑事案件中也表示了谅解,所以印先生只获得了缓刑的轻判。

至于购买的那套二手房,查明购房款是从印先生的账户转出,属于印先生的资产,虽然现在产权人登记为琳琳所有,但考虑到全部出资都是印先生所出,资产归印先生夫妻所有。律师

感觉自己被骗色的琳琳气愤异常,想着自己还拿着和印先生办理的结婚证,而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却被给了印先生夫妻,可谓失财又失色。她在网上查询后,决定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想为自己讨个公道。听了琳琳的诉说,沈律师认为婚姻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条件,但婚姻成立不等于婚姻有效。如果成立的婚姻违背法定的有效条件,就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就琳琳的婚姻而言,对方在和她登记结婚时,并没有和自己的妻子离婚,故而后一段婚姻属于重婚,是无效的。即便琳琳手中握有民政处颁发的结婚证,那也只是一张废纸。

当然琳琳还询问到自己能否拿着结婚证去法院起诉和印先生离婚,通过离婚官司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就是获得那套住房的一半价值。对此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便一开始法院不知道他俩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受理了离婚案件,但只要获悉两人的婚姻已经被宣告无效,就会驳回离婚诉请。

离婚案件夫妻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就受理无效婚姻案件,又受理离婚案件,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后,对离婚诉由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变更案由为无效婚姻。若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中已经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对离婚案件,驳回离婚诉请,如果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那么应就婚姻无效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琳琳和印先生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她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印先生的做法侵害了合法婚姻的妻子离异,故而即便房产登记在琳琳名下,也是要被追回的。

无效婚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婚姻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也就是所琳琳和印先生的婚姻,从登记结婚那套开始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无效必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婚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产生不同于合法婚姻的效力,所以即便印先生将房产产权登记在“妻子”琳琳名下,琳琳还是不能获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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