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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确认无效,财产及子女等的处理

一、婚姻本身自始不成立。

二、子女的抚养教育适用《婚姻法》对婚生子女的规定。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无效而变化。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中的子女应当属于非婚生子女,不过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判决,一般而言哺乳期的子女由母亲抚养,2-10周岁的子女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10周岁以上子女,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律师

三、确认婚姻无效后,财产的处理适用共有规则。

无效婚姻的“夫妻”财产不再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而是和同居男女的财产处理类似,适用民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则处理。

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和经济收入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各自一般分割;一方因赠与、继承、遗赠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加分割;债务如属于个人负债的,比如治疗个人重大疾病的支出由个人承担,但是为了共同生活的负债属于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律师

一方死亡的,无效婚姻的另一方因为不具备配偶的继承权,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但是如果另一方对死者生前照顾较多的,可以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无效婚姻解除时,一方因为重大疾病、残疾等生活困难的,另一方酌情给予对方经济帮助。但是无效婚姻中的可不给予对方经济帮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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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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